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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德培注册资本:3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1630D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望城路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21
(2025)黔0102民初2904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贵州众睿智行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2
2026-04-22
(2026)云2503民初7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云南耀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盐城聚世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蒙自市人民法院
3
2026-04-01
(2026)浙0303民初1519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温州市丰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生态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4
2026-02-02
(2026)皖16民终222号
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姚**
毫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5-12-23
(2025)黔0622民初368号
刘**
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大龙汇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6
2025-12-17
(2025)黔0102民初267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黔立龙五金加工有限公司
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7
2025-11-28
(2025)赣09民终2829号
保理合同纠纷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5-11-1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姚**
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蒙城县人民法院
9
2025-11-18
(2025)黔0113民初10029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四川永宏欧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10
2025-11-14
(2024)粤2071民诉前调8077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广东永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黄*,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24
(2025)黔01民终100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港龙冠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梁**
裁判文书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6-03-18
(2025)粤2071民初5400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广东永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刘**
裁判文书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3
2026-03-05
(2026)云2503民初7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云南燿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天胜;盐城聚世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蒙自市人民法院
4
2026-01-19
(2025)云2501民初2028号
劳务合同纠纷
丁**
贵阳宏欣隆劳务有限公司,向*
裁判文书
个旧市人民法院
5
2025-10-16
(2025)黔0102民初95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海华洪重一混凝土有限公司
刘*
裁判文书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6
2025-09-17
(2025)黔2728民初1604号
劳务合同纠纷
张**
谷**,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罗甸县人民法院
7
2025-09-09
(2024)粤2071民诉前调8077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广东永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8
2025-07-24
(2025)渝0120民初3008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沿河县和平金鑫建筑设备租赁站
杨*
裁判文书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9
2025-07-23
(2025)黔0102民95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陆*
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10
2025-06-23
(2025)黔0102民10824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湖北云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3-17
2025-04-17
(2025)黔0302民初2967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某有限公司;遵义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77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5-05-23
2024-07-31
(2024)皖1126民初2819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马**与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河水利委员会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7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5-05-23
2024-07-31
(2024)皖1126民初2812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陈*与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河水利委员会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212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4-12-31
2024-10-25
(2024)陕0526执19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蒲城县由苗土产日杂用品店、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4-11-07
2023-06-09
(2023)渝87民终529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遵义合恒达华置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旗弘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4-10-30
2023-04-06
(2023)皖0225民初2380号
合同纠纷
合肥市蓝天防水材料厂、合肥市建粤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4-10-01
2023-10-30
(2023)皖1522民初6306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郑*、李*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41642.00元
民事案件
8
2024-09-10
2022-04-15
(2022)黔0381民初4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赤水市华盛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20439.00元
民事案件
9
2024-09-09
2021-07-20
(2021)黔0123民初240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贵州路宇路面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627216.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4-09-09
2021-09-29
(2021)黔0123民初240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贵州路宇路面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54271.2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个人社监罚决字﹝2024﹞第0002号
2024年8月8日个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个人社监理决字[2024]第0002号),责令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单位支付贾进平、邵杰松等13人2023年1月至2024年3月(包含李成文2022年4月、5月)的工资共计1356000元,并按应付工资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加付赔偿金678000元,两项共计2034000元。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024年4月19日贾进平、邵杰松等人到个旧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队反映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拖欠贾进平、邵杰松等12人在云南省滇南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肿瘤科区域医疗中心和妇产住院楼、儿童住院楼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2023年1月至2024年4月的工资共计1464000元。 经调查,你单位共拖欠贾进平、邵杰松等13人在云南省滇南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肿瘤科区域医疗中心和妇产住院楼、儿童住院楼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2023年1月至2024年3月(包含李成文2022年4月、5月)的工资共计1356000元。 2024年8月8日个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个人社监理决字[2024]第0002号),责令你单位支付贾进平、邵杰松等13人2023年1月至2024年3月(包含李成文2022年4月、5月)的工资共计1356000元,并按应付工资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加付赔偿金678000元,两项共计2034000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认定的证据: 1.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个旧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队电话记录》(贾进平、贾进生、杨雪、范小江、邵杰松、尹红梅)一份。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个人社监理决字[2024]第0002号)复印件一份。4.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5.《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6.代理人(邹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针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9月19日下发《个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个人社监罚告字[2024]第0002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及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罚款10000元至20000元。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对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19000元(大写:壹万玖仟元整)的罚款。 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银行个旧市五一路支行(账户:个旧市财政局,账号:县级,开户行:国家金库个旧市支库)。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9000.00元
个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10-08
2
十三师人社监罚决字﹝2023﹞047号
2023年12月20日,十三师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第十三师新星市重大疫情救治基地、医疗物资应急储备库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函已于2022年11月30日到期,且经本机关提醒仍未按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也未更换新的保函、保证保险合同,后经本机关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
责令项目停工;对其承揽的第十三师新星市重大疫情救治基地、医疗物资应急储备库建设项目分别处80000元﹝捌万元整﹞罚款。
80000.00元
第十三师新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3-20
3
淮高城罚决字﹝2023﹞第050501号
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在三和镇中心卫生院项目内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处以贰万元整的罚款
20000.00元
安徽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淮南市山南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06-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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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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