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县宝珍堂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立德 | 注册资本:7.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22MA84LJUD9Q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农安县农安镇农安路北侧林业局前栋综合楼1层东11门、12门、13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监市监不罚〔2026〕71号
现已查明,该药店取得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吉DB431000245),主体资质合法、证照齐全。通过对该药店负责人进行询问,该药店销售的立普妥、波立维、安达唐均是2025年5月初从进店推销的业务员处购进,当时共购进10盒立普妥,单价38.00元/盒;10盒波立维,单价24.00元/盒;5盒安达唐,单价55.00元/盒。合计购进金额895.00元。该店未保留该业务员的联系方式,双方通过现金方式交易,现已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随货同行单、购货发票、供货企业资质和厂家资质等合格证明材料,对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和未按规定留存有关资料的事实当事人予以承认。
上述三种药品,当事人分别以立普妥38.00元/盒、波立维24.00元/盒、安达唐55.00元/盒售出。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给投诉举报人及其家属立普妥7盒,波立维7盒,安达唐4盒,剩余的3盒立普妥、3盒波立维、1盒安达唐已被药店负责人家属在销售给投诉举报人前服用,涉案药品货值金额共计895.00元,违法所得654.00元。
另查明,该店在我单位检查后,认真整改,对店内现有药品全面检查,理清进货来源,对已经销售的违法药品张贴了召回公告,予以召回,召回数量为0。在整改后向我单位提供了召回公告、召回报告、整改报告。
现场举报称在宝珍堂大药房购买的立普妥、波立维等药品外包装的材质、颜色、光泽度与正品药不同。属于假冒回流药品。2025年11月4日,执法人员到农安县宝珍堂大药房现场检查同时将投诉举报内容告知该药店,经现场检查,未发现立普妥、波立维、安达唐等药品。于2025年11月4日立案调查。2025年5月初从进店推销的业务员处购进,当时共购进10盒立普妥;10盒波立维;5盒安达唐。该店未保留该业务员的联系方式,双方通过现金方式交易,现已无法取得联系。事实当事人予以承认。
当事人分别以立普妥、安达唐当事人共销售给投诉举报人及其家属立普妥7盒,波立维7盒,安达唐4盒,剩余的3盒立普妥、3盒波立维、1盒安达唐已被药店负责人家属在销售给投诉举报人前服用,涉案药品货值金额共计895.00元,违法所得654.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药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案件防范“小过重罚”提示函》和《农安县人民法院关于农安县高家店镇玍家屯卫生室、农安县吉大药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件行政争议协调化解的函》的相关精神,鉴于本案中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小,未涉及高风险,在我局现场检查后当事人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主动粘贴召回公告,对涉案药品进行召回,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建立进货查验管理制度,承诺不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及时改正错误,当事人的认错改错态度良好,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等因素,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法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责令当事人农安县宝珍堂大药房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予以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54.00元;2.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5654.00元。
15000.00元
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