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湖里国同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赖国同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206MA34BX3J0P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长浩东路27号316室之一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湖卫医罚﹝2025﹞22号
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被处罚人为患者陈某实施左上8号牙拔除术和左上7号牙根管治疗时,未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未及时完成门诊病历记录及未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1.被处罚人在为患者实施牙齿拔除术和根管治疗前未取得其书面同意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闽卫规﹝2022﹞3号﹞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裁量标准第1档有关的规定,鉴于被处罚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主动交代违法事实,认错态度诚恳,未造成危害后果,并经复查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被处罚人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2.被处罚人未按规定填写并保管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条、《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闽卫规﹝2022﹞3号﹞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裁量标准第1档有关的规定,鉴于被处罚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主动交代违法事实,认错态度诚恳,未造成危害后果,并经复查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被处罚人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综上,决定给予被处罚人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湖里区卫生健康局
2025-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