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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石维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5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英达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30104077479750X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石家庄桥西区维明街南段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0-15
2017-07-24
(2017)冀0104民初4786号
排除妨害纠纷
石家庄市桥西区石维加油站与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9-11
2019-07-24
(2019)冀民申3956号
排除妨害纠纷
石家庄市桥西区石维加油站、安*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12-27
2018-11-25
(2018)冀01民终12244号
排除妨害纠纷
石家庄市桥西区石维加油站、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7-11-22
2017-09-07
(2017)冀01民辖终1458号
排除妨害纠纷
安*、石家庄市桥西区石维加油站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5-09-24
2015-09-24
(2015)西民初字第02310号
租赁合同纠纷
安*与河北三兴化工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西区石维加油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桥西市监处罚﹝2026﹞4号
经查,石家庄市桥西区石维加油站于2025年10月23日在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中,92号、95号车用汽油,检测结果为“乙醇含量未检出,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实测值11.4和12.3,大于标准值0.5,”所检验项目乙醇含量、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不符合GB18351-2017《车用乙醇汽油(E10)》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油品已售完。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0日从中化国际石油(天津)有限公司购进92号非乙醇汽油19.93吨,2025年10月15日从中化国际石油(天津)有限公司购进95号非乙醇汽油19.93吨。2025年10月23日销售时被市局抽检,检测结果为不合格。2025年11月19日,对涉案油品抽检备样,当事人向我局提出按照GB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进行检测的申请,2025年11月21日,我局收到河北德嵘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寄来的检验报告(NO:HBDR-CPY-202511005、NO:HBDR-CPY-202511006),报告显示:检验项目是氧含量和甲醇含量,氧含量检验结果为2.4,满足技术要求的“不大于2.7”,单项判定为合格,甲醇含量检验结果为未检出(检出限:0.20%),满足技术要求的“不大于0.3”,单项判定为合格。最终结果为所检项目符合GB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中的相关规定。经核算,当事人购进92#车用非乙醇汽油19.93吨,共计141702.3元。销售单价为6.83元/升(会员加油会按充值金额不同优惠不同),实际销售27662.84升,销售金额为166357.17元。购进95#车用非乙醇汽油19.93吨,共计147282.7元。销售单价为7.22元/升(会员加油会按充值金额不同优惠不同),实际销售27662.84升,销售金额为173905.274元。92#、95#车用非乙醇汽油最终获利51277.44元。
当事人涉嫌销售禁止销售的车用汽油行为,依据《河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30000元罚款。
30000.00元
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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