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泊云牧湖民宿(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晓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3200MA75UY1U2H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江西沟镇下社村一社1179号(109国道2107公里加500米向南800米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共和市监处罚〔2025〕50号
经查,经营者马晓磊于2025年5月1日开始在江西沟镇下社村一社1179号经营共和泊云牧湖民宿,证照齐全。该民宿共有房型三种,分别为标准间、三人间及四人间。2025年6月26日,敦煌市观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向共和泊云牧湖民宿经营者马晓磊致电,咨询定制游协议价相关事宜,后双方添加微信好友,并通过微信平台协商协议价相关事宜。当日,该旅行社工作人员向经营者马晓磊咨询7月份协议价时,经营者向其报价称15日后标准间房价为240元左右,三人间为300元,四人间为400元,并称只能说大概的房价。
2025年6月26日晚,敦煌市观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共和泊云牧湖民宿经营者马晓磊预定7月6日山湖双景四人间一间,经营者马晓磊报价四人间为200元/间,含早餐。随后该旅行社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平台向共和泊云牧湖民宿经营者马晓磊发送了一段预定7月6日四人间确认文字:“7.6日 四人间 1间1晚 含早 房费200元/间 共计房费200元 报“张龙涎”入住,房价对客保密! 甘肃观界国旅(吴相杰) 客人到店,房费我付 收到请回复确认,谢谢!”,经营者进行了确认。双方对敦煌市观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预定共和泊云牧湖民宿四人间时间、房费等达成口头约定。
2025年7月6日,经营者通过微信与敦煌市观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取得联系,确认游客入住时间后,提出以旅行社的客房需求量,给半价房费太亏。该旅行社工作人员表示后续可一房一议。双方沟通后该民宿经营者表示7月6日的游客无法以预定时的200元、价格入住四人间。当日,该旅行社工作人员带游客入住共和泊云牧湖民宿时,经营者报价四人间为380元/间,双方对此发生了口角。后该旅行社工作通过同城平台支付444元预定共和泊云牧湖民宿四人间,经营者让该旅行社取消线上订单,在线下支付440元让游客入住四人间。入住后,经营者向该旅行社的三名游客解释了事情的前因后果,游客便联系旅行社工作人员自行离店。该旅行社工作人员遂向公安部门进行报警并向我局驻环湖工作点进行了投诉。经江西沟镇民警协调,当事人向旅行社退还了房费440元。
2025年7月6日,当事人标准间房价为:线上350.24元/间,线下350.24元/间;三人间房价为:线上403.04元/间,线下403.04元/间;四人间房价为:线上478元/间,线下478元/间。当事人线上与美团、携程以及携程旗下的同城平台合作。
当事人在与敦煌市观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协商民宿协议价期间,在旅行社工作人员提出需房量不大时,未确认旅行社的订单量。在承诺7月6日山湖双景四人间房价时,未补充协议,且承诺的房价200元由当事人报价。该民宿定价权归当事人所有,具体经营价格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定价的定价权在于当事人,达成多少的量可以按协议价成交应由当事人提出,但当事人未就民宿协议价相关事宜作任何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