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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区环亚电动车车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俊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02MA4EEJB05U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襄阳市襄城区环城东路32号1幢1层109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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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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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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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襄阳市监处罚〔2024〕206号
当事人改装、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 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改装、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但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非法改装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尚未售出,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一般处罚的规定。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鄂市监法规〔2023〕7 号 )第三条“行政处罚裁量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及第十七条:“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三)一般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的下限值至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以上(含该30%的上限值)、较高的30%以下(不含该30%部分的下限值)范围内确定”等规定。故处以货值金额2倍罚款。故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没收涉案三个型号共7辆电动自行车;给予罚款人民币21496.00元的行政处罚。
21496.00元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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