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用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军军 | 注册资本:7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006797818697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十堰经济开发区龙门一路7-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7-27
(2022)鄂09民终169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湖北用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彭**,张**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4-25
(2021)鄂0984民初383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张**,彭**
湖北用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孝感市汉川市人民法院
3
2022-02-21
(2022)陕09民终178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湖北用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莫*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12-09
(2021)陕0929民初1920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湖北用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莫*
白河县人民法院
5
2021-12-06
(2021)鄂0984民初383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湖北用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张**,彭**
孝感市汉川市人民法院
6
2021-12-06
(2021)鄂0984民初383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张**,彭**
湖北用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孝感市汉川市人民法院
7
2021-12-05
(2021)鄂0984民初383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湖北用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张**,彭**
汉川市人民法院
8
2021-12-05
(2021)鄂0984民初383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张**,彭**
湖北用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汉川市人民法院
9
2021-10-27
(2021)鄂0984民初383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湖北用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张**,彭**
孝感市汉川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6-06-25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十堰市用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曹*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2
2016-06-18
(2013)茅鄂茅箭执字第01069-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十堰市用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江**,吴**
执行文书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3
2015-12-05
(2013)茅鄂茅箭执字第0106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十堰市用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江**,吴**
执行文书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02
2021-11-29
(2021)鄂0984民初383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湖北用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彭**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3-31
2022-02-25
(2022)陕09民终178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湖北用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莫*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2-03-25
2021-12-16
(2021)陕0929民初1920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湖北用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莫*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1118.76元
民事案件
4
2021-12-16
2021-07-28
(2021)陕0902民初1198号
民间借贷纠纷
梁**、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9-29
2021-07-07
(2021)陕0902民初2798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梁**、安康市振兴实业集团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房县市监处罚〔2024〕46号
-
鉴于在调查期间,当事人已认识到错误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8
2
十税二稽罚﹝2023﹞11号
你公司2020年签订购货合同258738941.39元,借款合同15500000.00元,租赁合同6184941.94元。仅申报购货合同148630023.92元,缴纳印花税44589.00元。你公司2021年签订购货合同273367473.40元,申报购货合同250677003.73元,少计购货合同22690469.67元。你公司2022年签订购货合同328017578.74元。仅申报购货合同279306560.90元,少计购货合同48711017.8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2020年应申报缴纳印花税84,581.60元(其中:购货合同258738941.39*0.0003,借款合同15500000.00*0.00005,租赁合同6184941.94*0.001),已申报缴纳印花税44589.00元,应补印花税39,992.60元。2021年度应补印花税6807.10元(22690469.67*0.0003),2022年度应补印花税14613.30元(48711017.84*0.0003),合计应补印花税61413.00元。
对你公司偷税行为处以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30,706.51元
30706.51元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06-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