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亿程汽配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锡泉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UURA367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濂泉路西坑8号云山沐歌创意产业园自编七栋第二层A2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越市监处罚﹝2025﹞128号
2024年12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当事人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濂泉路西坑8号云山沐歌创意产业园自编七栋第二层A201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有销售侵犯“febi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配件的行为,本局遂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9日至2024年12月19日期间,从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进侵犯“febi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然后在其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濂泉路西坑8号云山沐歌创意产业园自编七栋第二层A201号的经营场所销售,以此牟利。经统计,当事人在此期间购销侵犯“febi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配件的违法经营额为25386元,违法所得为1472元。
当事人:广州亿程汽配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URA367法定代表人姓名:黄锡泉住所:广州市越秀区濂泉路西坑8号云山沐歌创意产业园自编七栋第二层A201号当事人销售侵犯“febi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配件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所指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穗市监规字〔2023〕1号)等减免清单中列明的可免处罚、减免责的情形。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局决定作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febi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配件的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72元,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处罚款50000元。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febi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配件的侵权行为,并作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侵犯“febi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详见《财物清单》(第2024035号))二、没收违法所得1472元;三、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51472元。
50000.00元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