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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双马摩配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祥钦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2716174487D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城东产业功能区永兴二路1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乐市监处罚﹝2025﹞359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摩托车乘员头盔不符合GB811-2022《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的要求,当事人擅自生产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摩托车乘员头盔,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摩托车乘员头盔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却标注CCC认证标志<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摩托车乘员头盔不符合GB811-2022《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的要求,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抽检不合格同款摩托车乘员头盔,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12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60元。当事人擅自生产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摩托车乘员头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属于擅自出厂销售未经认证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当事人违法所得已被没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罚款46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摩托车乘员头盔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却标注CCC认证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属于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即对当事人擅自出厂销售未经认证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以上罚没款合计212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摩托车乘员头盔不符合GB811-2022《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的要求,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抽检不合格同款摩托车乘员头盔,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12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60元。当事人擅自生产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摩托车乘员头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属于擅自出厂销售未经认证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当事人违法所得已被没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罚款46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摩托车乘员头盔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却标注CCC认证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属于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即对当事人擅自出厂销售未经认证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以上罚没款合计2120元。
1660.00元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4
2
乐清应急罚决﹝2024﹞第000162号
当事人乐清市双马摩配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二部分“一、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中第三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制度类”第十条规定,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处罚档次一档“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其裁量幅度为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7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乐清支行营业部(户名:乐清市非税收入财政汇缴结算户),账号3300**************66,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乐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15000.00元
乐清市应急管理局
2024-08-20
3
乐市监处罚﹝2024﹞509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经检验,检验结论:不合格<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1875元;2、没收违法所得75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625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75.00元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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