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仰义吴沐远稳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谈稳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2MA2ARA979N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前京北路2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13
(2024)浙0302民初1858号
合同纠纷
潘**
温州市鹿城区仰义吴沐远稳食品店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鹿市监处罚〔2025〕35号
2024 年 10 月 18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前京北路25号的温州市鹿城区仰义吴沐远稳食品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所经营的食品店面积约为150平方米,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营业。在经营场所货架上销售的食品中,发现5瓶“彪山”小米辣、3瓶“老干爹”红油腐乳、5瓶“食亦佳”椒盐、1瓶“古榕牌”精制辣腐、2瓶“黄明记”香辣蒜蓉酱置于货架上销售且该批商品已超过其食品包装上所标注的食品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过期食品予以扣押。经营者谈某某现场配合检查,对检查结果无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 年6月30日从温州市瓯海梧田运游调味品店以进货单价3.8元/瓶的单价购进6瓶“彪山”小米辣,生产日期为 2023 年6月8日。保质期是12个月,以4.8元/瓶的单价 放在货架上销售。以进货单价3.8 元/瓶的单价购进6瓶“老干爹”红油腐乳,生产日期为 2023 年 3月22日,保质期是18个月,以4.8元/瓶的单价放在货架上销售。当事人于2023年8月2日从温州市瓯海梧田运游调味品店以进货单价3.8元/瓶的单价购进6瓶“古榕牌”精制辣腐乳,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1日, 保质期是18 个月,以4.5元/瓶的单价放在货架上销售。当事人于2023年 9月8日从温州市瓯海梧田运游调味品店以进货单价2.8 元/瓶的单价购进 5 瓶“食亦佳”椒盐,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7日,保质期是18个月,以3.5元/瓶的单价放在货架上销售。当事人于2023年10月7日从温州市瓯海梧田运游调味品店以进货单价3.8 元/瓶的单价购进5瓶“黄明记”香辣蒜蓉酱,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4日,保质期是12个月,以4.8元/瓶的单价放在货架上销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合计为70 元。当事人在上述食品过期后没有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违法。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小,且在办案过程中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且当事人已于2024年10月31日,在违法事实确认书签字确认。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可以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15000元,上缴财政;
3、依法没收扣押的过期食品“食亦佳”椒盐 5 瓶、“彪山”小米辣 5 瓶、“黄明记”香辣蒜蓉酱 2 瓶、“老干爹” 红油腐乳 3 瓶、“古榕牌”精制辣腐乳 1 瓶。
150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