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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百家福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三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2MA48RPCJ9Q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穴市梅川镇文昌路特16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1-29
2019-10-09
(2019)鄂11民初20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武穴市百家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6〕122号
经查,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按规定对进购的食品实行进货查验,也未核对其标签是否符合标准,从武穴一个开车送货上门的供货商手中购进标称为河南正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政洁”牌素巴西烤鸭,最近一次是2026年3月购进的,该批次的“政洁”牌素巴西烤鸭生产日期2026年3月1日,保质期150天。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供货商的详细信息,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供货商的姓名、联系方式、经营地址等信息,也不能如实说明具体进货来源。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进货价为1.5元/包,销售价为2元/包,累计购进8件(80包/件),至检查时仅货架上还剩13包,已销售627包,上述食品总货值1280元,已销售627包的违法所得为313.5元,当日,当事人已主动将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13包食品全部作销毁处理。...[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13.5元; 二、处以14000元罚款。 以上两项合计14313.5元。
14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7
2
武穴市监处罚〔2025〕97号
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进货查验,未定期检查并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于2024年1月29以11.88元/瓶的价格从武穴供应商处购进了标称巴克斯酒业(佛山)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2023年8月11日、保质期18个月的水蜜桃白兰地味鸡尾酒(预调酒)RIO锐澳经典1件(共24瓶),而后以14.8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2024年11月开始以9.9元/瓶的特价对外销售),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14天。经调查核实,上述水蜜桃白兰地味鸡尾酒(预调酒)RIO锐澳经典超过保质期后已有部分对外销售,但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导致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数量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以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5
3
武穴市监处罚〔2024〕452号
当事人在购进食品时未对产品的净含量等进行查验,以6.3元/包的价格购进黄石仁义港饼60包,而后以6.8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已经全部销售完;以5.3元/包的价格购进优质老冰糖(多晶冰糖)55包,而后以5.8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已经全部销售完,以上两种商品货值共计727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以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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