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桑海欧 | 注册资本:72252.946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5342050446K | 所属地区:上海市 |
| 企业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层3E-1842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8-06
(2026)沪0115民初31888号
竞业限制纠纷
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
2026-07-21
(2026)沪0115民初6945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袁**
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3
2026-06-15
(2026)沪0115民初42174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李*
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盒礼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湖州特思拉啤酒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4
2026-06-11
(2025)沪0105民初45413号
产品责任纠纷
徐**
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宁第四分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5
2026-06-10
(2026)沪0112民初21559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盛**
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闵行第六分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6
2026-06-08
(2026)沪0114民初7334号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郑**
林**,湖南薪力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7
2026-06-05
(2026)赣0121民初3405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南昌县人民法院
8
2026-06-04
(2026)沪0115民初37761号
产品责任纠纷
凌**
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9
2026-06-02
(2026)沪0115民初35910号
产品责任纠纷
胡**
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10
2026-05-26
(2026)沪0106民初5232号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姚**
王*,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通易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5-06
(2025)沪0115民初135318号
联营合同纠纷
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李红梅;李红海
裁判文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
2026-02-13
(2025)沪0113民初1631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王**
裁判文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3
2026-02-05
联营合同纠纷
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李红海;李红梅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4
2025-11-26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5
2025-09-19
(2024)沪0115民初83404号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胡**
刘*
裁判文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6
2025-08-20
(2025)渝0103民初13690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张**
上海薯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7
2025-07-14
联营合同纠纷
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哇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8
2025-07-0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9
2025-05-19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胡**
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10
2025-04-2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
蚌埠大成食品有限公司,积水中间膜(苏州)有限公司,上海启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世权物流有限公司,沈阳比优特商贸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2-27
2025-05-29
(2025)沪0115民初7164号
追偿权纠纷
某某公司1与某某公司2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1576.00元
民事案件
2
2025-05-31
2025-01-03
(2024)沪0106民初1518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潘某与高某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1986.69元
民事案件
3
2025-04-29
2025-04-02
(2025)沪0105民初32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徐某与某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5-03-31
2025-03-21
(2025)沪0105民初21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徐某与某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5-03-31
2025-03-21
(2025)沪0105民初21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徐某与某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5-03-31
2025-03-21
(2025)沪0105民初21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徐某与某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4-07-30
2023-09-13
(2023)沪0115民初5342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胡某与何某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9534.51元
民事案件
8
2024-01-29
2023-01-29
(2022)沪0112民初2891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曹某与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923.87元
民事案件
9
2023-11-29
2023-11-07
(2023)沪0112民初39819号之一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东鑫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3-11-29
2023-10-30
(2023)沪0112民初3981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东鑫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浦处﹝2026﹞152025004676号
当事人于2025年6月6日起在微信小程序“盒马鲜生”内销售的“REDSEAL/红印牙膏”商品广告中宣称“亢菌消焱”,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罚款0.09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900.00元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4
2
沪市监浦处﹝2025﹞152025003870号
2025年5月19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大葱(标称绿色食品、规格:500克、包装日期:2025年5月18日)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5月30日,初检结果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噻虫嗪不符合NY/T744-2020《绿色食品葱蒜类蔬菜》要求。2025年6月19日,经复检仍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噻虫嗪不符合NY/T744-2020《绿色食品葱蒜类蔬菜》要求。
没收违法所得0.067340万元,罚款0.400000万元
4000.00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6
3
沪市监浦处﹝2025﹞152025002923号
2024年2月22日,我局收到市民反映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怡力零脂肪魔芋面220g*4包”商品标签中涉嫌未标注配料表、营养成分表、生产商等信息。经查,涉案商品由当事人供应商上海客悦实业有限公司将漳浦县金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独立包装的“怡力魔芋面净含量:220g”以每四包一组用不透明包装袋包装成组合装“怡力零脂肪魔芋面220g*4包”,并由供应商在组合装外包装外加贴标签标识。涉案商品外包装标签信息标识有: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未标注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1月25日从上海客悦实业有限公司购进该组合装“怡力零脂肪魔芋面220g*4包”,存放在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的盒马云超仓库,并通过盒马APP平台对外销售。当事人共计进货328袋,进货总价为7845.76元。案发后当事人下架了涉案商品,并对涉案商品外包装进行整改,已将组合装外包装改为全透明包装,展示内部商品标签的完整信息。至案发共计销售涉案商品328袋,销售单价为29.9元,共计销售总价为9807.2元,违法所得共计833.12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9807.2元。
没收违法所得0.083312万元,罚款0.500000万元
5000.00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6
4
沪市监浦处﹝2024﹞152024005736号
2024年7月1日,本局接到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及相关材料,显示:2023年9月,在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由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黄浦第四分公司销售的、当事人统一采购调拨的规格型号为iSDGKN95立体型防护口罩(生产日期:2023-01-03)经上海纺织集团检测标准有限公司检验,该口罩“呼吸阻力”不符合GB2626-2019《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的相关规定,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GB2626-2019《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规定的技术要求为:呼气阻力/Pa和吸气阻力/Pa均须≤210Pa。而涉案口罩的检测结果为:吸气阻力-未处理试样1#235,2#248;吸气阻力-温度湿度预处理1#270,2#228;呼气阻力-未处理试样1#252,2#232;呼气阻力-温度湿度预处理1#234,2#221,均不符合呼吸阻力≤210Pa的标准要求。涉案批次口罩系湖北金仕达医用产品有限公司生产,自2023年2月1日至9月18日期间,当事人从供应商处陆续购入共计5133包;调拨到上海、杭州、北京、成都等十多个城市的下属各个门店进行销售,标价为14.80元/包,实际销售中存在打折优惠。自2023年2月至10月期间,当事人销售涉案口罩2243包,销售金额共计31262.64元。当事人于2023年10月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将涉案口罩撤货下架,发布公告开展召回,但未有召回;截至2024年3月底,当事人已陆续将涉案口罩库存2884包经由供应商退还给生产企业。因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黄浦第四分公司销售的35包涉案口罩进行了处罚,故本案认定除此之外的不合格口罩的货值金额共计73541.37元,扣除已缴纳的税费后,获违法所得共计4942.57元。
没收违法所得0.494257万元,罚款7.354137万元
73541.37元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2
5
沪浦消行罚决字﹝2024﹞第2045号
2024年2月24日,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沪南公路9936弄58号1层-164A室的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浦东沪南公路分公司,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30000.00元
浦东新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4-03-20
6
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2219号
消费者于2023年4月3日在盒马app上下单购买了江苏江阴养殖河豚275g*2(非当日达),收到的产品实物见肝脏,购买发票销售方为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没收违法所得0.001548万元,罚款12.000000万元
120000.00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2
7
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3007号
根据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移送材料,当事人下属静安第二分公司销售的日常防护型口罩[规格型号:13.5cm*8.5cm-3层(大号),7枚/袋]在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服装和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上海纺织集团检测标准有限公司检验,该口罩的“防护效果”项目不符合GB/T32610-2016《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的规定,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涉案同批次口罩由当事人采购后统一派发到下属各地分公司门店进行销售,共计采购2240袋,其中为上海地区(包括苏南地区)采购了2000袋,重庆采购了地区240袋。具体产品信息如下:1、产品名称:iSDG彩色立体无纺布口罩(绿色);2、规格型号:13.5cm*8.5cm-3层(大号),7枚/袋;3、生产者:湖北金士达医用产品有限公司;4、生产日期:2022年7月8日;5、质量等级:D级;6、商标:iSDG;7、生产批次:H07JHK59。自2022年8月到2023年6月期间,当事人下属各地分公司门店销售涉案不合格口罩共计1851袋,其中上海地区1492袋,苏南地区243袋,重庆地区116袋;剩余库存共计389袋,其中盘亏120袋,静安第二公司自行销毁28袋,其余241袋已在案发前由当事人退回生产商作了销毁处理。涉案口罩有14.80元/袋和19.80元/袋两种销售单价,且客户购买时还有相应的折扣,故销售金额共计28138.70元(含税);库存产品单价按平均价计算为5913.54元。综上,涉案不合格口罩的货值金额共计34052.24(含税),获违法所得共计3727.92元(不含税)。
没收违法所得0.372792万元,罚款1.702612万元
17026.12元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8
8
沪青消行罚决字﹝2023﹞第0149号
2023年07年07日,位于青浦区华新镇凤阁路118号103-1021、1022、1023、1025、1026室的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青浦凤阁路分公司,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营业的违法行为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60000.00元
青浦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3-08-17
9
锡梁市监处罚〔2023〕00216号
-
罚款金额1,047元;没收违法所得34.9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047.00元
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5
10
﹝2023﹞第152023001247号
当事人于2023年1月17日开始,在盒马APP中上架销售“康派特季铵盐手消毒液20ml”商品时,在网页广告宣传中直接使用并发布了“北京卫视”中国家领导人习近平视察时新闻图片和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机关工委书记蔡奇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奥运会议的新闻图片截屏,将习近平、蔡奇等国家领导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突出使用,至2023年4月27日删除改正上述网页宣传内容期间,上述商品订单数为14单,销量为22件,消费者浏览点击量为17859次。当事人于2021年8月23日开始,在盒马APP中上架销售“东甲粮仓新会小青柑250g”商品时,在网页广告宣传中的“品牌介绍”内容中宣称“1958年7月1日至7日,周总理来到新会调查研究。……周总理先后视察了新会……,但令周总理感到奇怪的是,东甲粮仓存放的新会陈皮香气依然芬芳,当地农民向周总理解释到东甲粮仓是……。正因为周总理亲临新会对茶枝柑的视察,……有了周总理的鼓励与叮嘱,……,才有今天新会柑、小青柑和陈皮繁荣景象。”,使用了已故国家领导人周总理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至2023年4月27日删除改正上述网页宣传内容期间,上述商品订单数为193单,销量为211件,消费者浏览点击量为1580次。上述两款商品的网页宣传广告,都是当事人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商品实物和具体的商品信息等素材,自行设计制作并对外发布。综上所述,当事人为上述网页宣传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罚款450000元
450000.00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