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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美凯塑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安悦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322MAALUCA20Q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仁市陆官街道办事处瓦窑寨标准化厂房8-B-3栋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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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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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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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仁市监罚〔2025〕71号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塑料编织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已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取证,态度端正,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依据《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二十七、《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裁量阶次:从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 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1.25 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适用从轻行政处罚幅度。 综上:当事人上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塑料编织袋,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792元,上缴国库。
792.00元
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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