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石原加油站(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贵福 | 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32521MA758E751N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幸福滩三岔路口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共市监罚字﹝2024﹞60号
经调查查明,石原加油站投资人李贵福于2017年11月开始在共和县恰卜恰镇幸福滩三岔路口经营共和县石原加油站,2022年2月份,办理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变更,2023年10月办理了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当事人自2017年11月以来共更换过3次加油机,最后一次更换日期为2022年7月,共更换了加油机6台。当事人的加油机、加油机主板、IC集线卡以及安装了COMREDIRETER软件的电脑均是投资人李贵福 在2022年7月与他人私下电话联系成套购买的,购进价大约为2.3万元/台。当事人无法提供购买加油机、加油机主板、IC集线卡以及安装了COMREDIRETER软件的电脑卖方信息以及相关支付凭证,无法更进一步追溯。 因当事人无法提供破坏计量准确度的时间、人员、付款手续、技术方法等准确证据,根据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1994]技监发便字第070号文件“对行政相对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政违法行为,在其拒不提供证据、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不提供准确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计量器具最后检定日期作为计算其违法所得起始日期”的规定,2024年1月17日,海南州质量技术检验检测中心,对涉案燃油加油机进行了例行强制检定,该检定日期为涉案燃油加油机在案发前的最后检定日期。据此,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期限应为2024年1月18日至2024年4月16日。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油站计量作弊行为违法所得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市监稽函〔2022〕36号)的答复:“加油站经营者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实施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作弊行为,其违法所得是实施计量作弊获取的全部收入。在具体计算违法所得时,可扣除依法缴纳的税款,不扣除其他成本支出”。2024年1月18日至2024年4月16日期间,当事人利用涉案燃油加油机,对外销售燃油总量为78384.21升,总金额为581649元,期间实际缴纳税款金额为41581.45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明细,故退赔金额无法计算,本局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金额为540067.55元。
1。没收加油机主板12块、IC集线器1台、安装了COMREDIRETER软件的电脑主机1台; 2。没收违法所得540067。55元; 3。罚款1800元。
1800.00元
海南州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