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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博双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悦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801MA7ABQPGXQ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建设街道香梨大道鑫华市场3-11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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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库市监处罚〔2026〕87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 2019年12月11日成立于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建设街道香梨大道鑫华市场3-116号从事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零售经营等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查,该公司的生产行为于2025年12月28日开始,询问调查过程当事人一并陈述了2025年12月28日生产32袋大米的具体情况及该32袋大米尚未进行销售仍在库房的事实,2026年1月7日至2026年1月8日持续生产了2天,共计生产36袋大米,也尚未未进行销售。到目前当事人总共进行3次生产,持续3天,共计生产68袋大米,购进价2.35元/斤,货值金额总共7990元,目前生产的大米都未销售,原本准备向该公司认识的个人和单位销售,故本案无违法所得。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违法生产的上述大米68袋及所用腾筛机一台、电子台秤一台及封口机一台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文书编号:巴库市监新城所强制[2026]31号)。
当事人上述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大米 68 袋(袋/25公斤)、腾筛机一台、电子台秤一台及封口机一台(详见《财物清单》巴库市监新城所物〔2026〕 31 号); 2、 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两万元整人民币)
20000.00元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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