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晟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立伟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15253343606475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冠县定远寨镇闫营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14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杨**,杨*,杨**,王**,李**
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冠县人民法院
2
2025-06-26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冠县晟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路*
冠县人民法院
3
2025-06-26
民间借贷纠纷
冠县晟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王**
冠县人民法院
4
2025-06-24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李**,杨*,王**,杨**,杨**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冠县人民法院
5
2025-06-04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李**,杨**,杨**,杨*,王**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冠县人民法院
6
2025-06-04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李**,杨**,杨**,杨*,王**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冠县人民法院
7
2024-03-22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冠县人民法院
8
2023-09-05
(2023)鲁1525民初4495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吴**
冠县晟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冯**
冠县人民法院
9
2021-11-18
(2021)鲁1525民初4965号
追偿权纠纷
聊城市鑫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冠县晟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
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人民法院
10
2021-05-10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冠县晟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3-09
2023-11-10
(2023)鲁1525民初5482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冠县晟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7365.00元
民事案件
2
2024-03-07
2023-09-07
(2023)鲁1525民初4495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吴**、冯**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7797.38元
民事案件
3
2023-07-25
2023-07-11
(2023)鲁1525财保565号
财产保全
吴**、冯**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116613.16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4
2023-07-20
2023-07-11
(2023)鲁1525执保1710号
其他案由
吴**、冯**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116613.16元
执行案件
5
2023-04-18
2023-02-27
(2023)鲁1525民初20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吴**、冠县晟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77929.38元
民事案件
6
2022-04-20
2022-04-13
(2022)鲁1525执保283号
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
冠县晟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马**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120000.00元
执行案件
7
2022-03-30
2022-01-21
(2021)鲁1525民初4965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聊城市鑫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2-01-01
2021-10-27
(2021)鲁1525民初4965号
追偿权纠纷
聊城市鑫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冠县晟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140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21-08-23
2021-05-24
(2021)鲁1502民初4397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冠县晟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1-04-27
2021-03-15
(2021)豫1322民初2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与安阳市佳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046.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370781202501118
2025年10月03日00时37分,国道G308K350+517米处检测到车辆鲁PR9506(黄色)有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行为,车货总质量不能超过49.00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54.650吨,超限5.650吨。已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调查认定超限5.650吨。以上事实有交通执法非现场执法照片等证据证实。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2500.00元
青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