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沔城陈记高粱酒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象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4CLEKG6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仙桃市沔城回族镇九贺门正街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4〕731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者陈象军与配偶李幼平共同经营酒坊,李幼平在酒坊内从事白酒酿造、销售等工作。2024年12月4日,当事人接受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法现场提供李幼平的健康证明,且当事人店内的原料储存区未按规定设置防鼠防虫设施,储存的白酒生产原料高粱、荞麦也未离地离墙储存。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仙桃市监当罚〔2024〕13-12041号)、《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仙桃市监责改〔2024〕13-12041号),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予以警告处罚,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李幼平对上述文件予以签收。2024年12月13日,当事人接受我局执法人员复查时,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仍然未按规定储存食品原料,且李幼平仍然未取得健康证明,在整改期内继续从事酒坊经营工作。...[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贮存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
2.对当事人安排无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两项合计处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15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