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小亮砂锅麻辣烫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福亮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4MACA4RK19R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磐石市开发区党校花园小区A栋-门市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行处字[2024]4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至11月期间分别购进了凤球唛辣椒油1瓶,随乡甜面酱1袋,酱周道黄焖鸡酱汁1袋。凤球唛辣椒油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8日,保质期18个月;随乡甜面酱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8日,保质期12个月;酱周道黄焖鸡酱汁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1日,保质期12个月。
当事人在2024年3月9日至3月21日,使用凤球唛辣椒油制作重庆小面进行销售,至3月21日当事人制作的重庆小面共售出3碗。重庆小面制作成本为5元/碗,售价8元/碗,共获利9元,违法所得24元。
现场检查发现的1袋随乡甜面酱和1袋酱周道黄焖鸡酱汁未开封,当事人未使用。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因当事人有固定的生产加工场所,只有2名从业人员,制作的品种单一,经营条件和加工工具简单,并且当事人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符合《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的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3月22日办理了《吉林省小餐饮店登记证》。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至11月期间分别购进了凤球唛辣椒油1瓶,随乡甜面酱1袋,酱周道黄焖鸡酱汁1袋。凤球唛辣椒油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8日,保质期18个月;随乡甜面酱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8日,保质期12个月;酱周道黄焖鸡酱汁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1日,保质期12个月。
当事人在2024年3月9日至3月21日,使用凤球唛辣椒油制作重庆小面进行销售,至3月21日当事人制作的重庆小面共售出3碗。重庆小面制作成本为5元/碗,售价8元/碗,共获利9元,违法所得24元。
现场检查发现的1袋随乡甜面酱和1袋酱周道黄焖鸡酱汁未开封,当事人未使用。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因当事人有固定的生产加工场所,只有2名从业人员,制作的品种单一,经营条件和加工工具简单,并且当事人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符合《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的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3月22日办理了《吉林省小餐饮店登记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经营超过保质期或者有效期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根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违反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罚款2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24元;
(三)没收劲霸拌捞汁调味料1瓶,凤球唛辣椒油1瓶,随乡甜面酱1袋,酱周道黄焖鸡酱汁1袋。
200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3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