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馨平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秋爽 | 注册资本:34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500796831933N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茶亭路4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01
(2025)桂0502民初6343号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何**
北海馨平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2
2025-10-31
(2025)粤0881民初4041号
不当得利纠纷
宁*
陈**,北海馨平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廉江市人民法院
3
2025-07-29
(2025)桂0502民初204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北海怡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北海馨平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4
2024-12-02
(2024)桂0502民初777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北海馨平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5
2023-12-14
(2023)桂05民终2261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文**
北海馨平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12-06
(2023)桂05民终231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章**
北海馨平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3-12-06
(2023)桂05民终2322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章**
北海馨平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3-12-06
(2023)桂05民终231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章**
北海馨平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3-12-06
(2023)桂05民终232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吴**
北海馨平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3-11-30
(2023)桂05民终213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龚**
北海馨平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09
(2025)粤0881民初4041号
不当得利纠纷
宁*
北海馨平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旭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廉江市人民法院
2
2023-03-05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北海馨平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海市海城区艾倍科海跃幼儿园,殷**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3
2017-06-20
(2016)桂0502民初3079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北海馨平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白**
裁判文书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4
2017-06-20
(2016)桂0502民初3072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北海馨平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
裁判文书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5
2017-06-20
(2016)桂0502民初3079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北海馨平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
裁判文书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6
2017-06-20
(2016)桂0502民初3074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北海馨平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朱**
裁判文书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7
2017-06-20
(2016)桂0502民初3077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北海馨平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钟**
裁判文书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8
2017-01-22
(2016)桂0502民初355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北海馨平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
裁判文书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9
2016-12-29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北海馨平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朱**,钟**,何**,张**,白**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10
2016-12-08
(2016)桂0502民初486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北海馨平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崔**
裁判文书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01
2022-03-01
(2022)桂0502民初494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北海馨平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191.68元
民事案件
2
2022-06-01
2022-03-01
(2022)桂0502民初495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北海馨平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247.00元
民事案件
3
2022-05-26
2022-03-22
(2022)桂0502民初966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殷**、北海馨平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2-05-15
2022-04-08
(2022)桂0502民初332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北海馨平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657.76元
民事案件
5
2022-03-19
2021-12-29
(2021)桂0502执3153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陈**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2-03-19
2021-12-29
(2021)桂0502执1273号之一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北海馨平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2-03-10
2021-12-31
(2021)桂0502民初6652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北海馨平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22-03-10
2021-12-24
(2021)桂0502民初6653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北海馨平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98179.00元
民事案件
9
2022-03-10
2021-12-21
(2021)桂0502民初6650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北海馨平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45954.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2-03-10
2021-12-17
(2021)桂0502民初664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北海馨平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北国动罚决字﹝2025﹞1号
该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报送《关于人防面积不足申请补交易地建设费的说明》。北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执法人员依据该说明,于9月10日对该项目现场调查,查阅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后发现:该公司未按审批同意的设计条件开展人防施工图设计,导致人防工程应建少建。其中,B1区应建人防建筑面积1550平方米,实建人防建筑面积1391平方米,B2-B5区应建人防建筑面积5172平方米,实建人防建筑面积4619.57平方米,累计少建人防建筑面积711.46平方米。北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于2025年9月23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至今该公司仍未整改。该公司在项目建设期间,未就人防工程应建面积不足的情况向主管部门主动报备。违法事实有《北海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现场记录表》、项目B1和B2-B5的《人防工程测绘报告》、《协助调查通知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执原件、《北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北部湾1号B板楼B1-B5项目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函》、该公司提供的《关于人防面积不足申请补交易地建设费的说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人防工程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据为证。
经查明,北海馨平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建的位于北海市茶亭路49号的北部湾1号B板楼B1-B5项目人防地下室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按审批同意的设计条件开展人防施工图设计,导致人防工程应建少建。该项目B1区应建人防建筑面积1550平方米,实建人防建筑面积1391平方米,B2-B5区应建人防建筑面积5172平方米,实建人防建筑面积4619.57平方米,累计少建人防建筑面积711.46平方米。2025年11月4日,我办向该公司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北国动罚告字﹝2025﹞1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鉴于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不良影响,且该公司不清楚该项目存在人防面积“应建少建”情况,不存在主观故意违法的情形,且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满足减轻处罚的条件。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根据《北海市人民防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一条“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的规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修建或者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工程建设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还应当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防动员(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较重”标准,我办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因该项目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责令该公司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民币壹佰零陆万柒仟壹佰玖拾元整(1067190元)(少建的人防地下室面积711.46㎡收费标准1500.00元/㎡=1067190元),易地建设费由北海市税务局负责征收。
30000.00元
北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11-28
2
桂北城市监处罚〔2025〕147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9年开始在其微信公众号及公司售楼部一楼大厅电子显示屏发布相关的宣传信息,“北部湾壹号占据黄金北岸核心区域,拥有稀缺旅居价值资源……身价正在飞速上涨……北部湾壹号未来的升值空间无可限量”,“15分钟生活圈……20分钟去机场,高速路及高铁站”,“5分钟生活圈、15分钟生活圈,”并把到达某个具体地方(包括医院、学校和市场)标示在在圈内。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内容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宣传房产的升值空间,涉嫌构成发布违法广告。
另查实,根据当事人提供了微信公众号广告费用为200元,电子显示屏的制作安装费用2800元,上述广告制作发布费合计3000元认定为广告费用。
处广告费用1.6倍的罚款肆仟捌佰元整(¥4800元)。
4800.00元
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