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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铭医堂花园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栋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8MA5YXF5D6N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花园村湖滨路1-4号华竹花园二期第一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2-02
(2021)渝0108民初32050号
健康权纠纷
张**
重庆铭医堂花园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南岸市监处罚〔2025〕404号
经查:当事人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重庆铭医堂花园中医门诊部,法定代表人:刘栋,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花园村湖滨路1-4号华竹花园二期第一层,主要负责人:桂真发,诊疗科目:内科(输液业务)/医学检验科/中医科;内科专业;妇产科专业;儿科专业;老年病科专业;针灸科专业;推拿科专业******,登记号:414744510211081266,有效期限自2023年05月22日至2028年05月21日,发证机关: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当事人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从事中医诊疗业务,按照渝价〔2004〕143号《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一、《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执行的范围......营利性医疗机构除价格由医院自行制定外,其他各项内容也应认真执行。规定,当事人可自行制定诊疗项目价格,但诊疗服务内容应按《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执行。当事人在执行收费价格过程中,由于对诊疗标准理解不足,一些医务人员在执行收费标准行为不规范,未按《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规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从而造成超标准收费情况发生。具体情况为:按照《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规定,在进行收费项目医保目录编码:430000001,项目名称:普通针刺,项目内涵:包含体针、快速针、磁针、金针、姜针、药针等;计价单位:每个病患部位,政府指导价12.00,当事人在行普通针刺项目时自主定价为20元/组,当事人因此项收费政策不熟悉,该项目按部位20元/部位收费的项目收费时以按穴位20元/组收费,属于不执行《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标准收费。总计审计出2168例,涉及262名患者,违规收费金额为24715.20元,其中医保基金占15396.84元,多收取患者9318.26元。当事人多收取费用的上述普通针刺项目为医保报销项目,2025年1月22日南岸区医疗保障局对当事人审计出来的涉及其职能管辖范围内的医保基金问题进行了行政处罚。患者多付的价款为:9318.26元,认定其违法所得为9318.26元。当事人于2025年6月18日提交重庆铭医堂花园中医门诊部关于医保不规范收费项目问题描述的整改报告将多收取患者的普通针刺价款9318.26元,退还给患者191.52元,剩余9126.74元未退还,提供有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综上,当事人提供医疗服务重复收取患者费用的违法所得为:9318.26元,尚未退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法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基准(2025版)》,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退还尚未退还消费者的价款74元,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价款,由本局予以没收,上缴财政; 2.处罚款3727.30元。
3727.30元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5
2
南岸医保处罚字﹝2025﹞第38号
超标准收费
1、退回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金额15396.84元;2、处罚款15396.84元
15396.84元
重庆市南岸区医疗保障局
2025-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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