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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龙威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洪斌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93513422213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高新技术产业园机电大道龙威环保科技园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15
(2022)赣0829民初3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福县三鑫物资有限公司
江西龙威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
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6〕40号
经查:2025年12月当事人申请办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为节省申报时间及减少企业的部分费用,实际并没有将产品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送样检验,将2024年的产品《检验报告》进行技术处理,变造成2025年申报需要的产品《检验报告》取得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造的产品《检验报告》信息内容主要是集中在:报告编号、送样日期和验讫日期三部分。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当事人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进行生产、销售等商业行为,故无涉案金额及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 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适当的从轻处罚: 处罚款壹万元陆千元整(16000.00元),上缴国库。
6000.00元
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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