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会昌县鑫盛木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倪慧清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33MAC0X7UA0J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晓龙乡高兰村兵岗坝小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会市监特设处罚〔2024〕3号
2024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会昌县鑫盛木业有限公司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聘请肖锋、2022年11月聘请陈平(持有叉车作业资格证)为叉车作业人员,肖锋入职后未申报叉车作业资格考试并未取得叉车作业资格证从事叉车作业。2024年3月28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厂区内使用两台叉车(产品编号:QC2023033103、214014294)进行装卸作业,叉车作业人员肖锋(身份证号:362101198111153352)未持有叉车作业资格证上岗从事叉车作业,当事人使用的两台叉车(产品编号:QC2023033103、214014294)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未经检验。执法人员当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会市监特令[2024]第5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两台未经检验的叉车,待经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未持有叉车作业资格证(N1)人员不得从事叉车作业,并要求在2024年4月11日前对存在的问题完成整改。 2024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特种设备隐患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当事人未停止使用两台未经检验的叉车,也未停止叉车作业人员肖锋未取得叉车作业资格从事叉车作业的行为,隐患问题逾期未改正。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查询当事人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为首次违法。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于2024年4月18日向本局提交延期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申请,承诺在2024年5月19日完成登记。
当事人使用叉车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叉车作业资格从事叉车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的规定。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两台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 当事人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两台叉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
40000.00元
会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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