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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鼎赢软管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董冬盈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1550528133D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海繁路8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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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市监处罚〔2026〕177号
当事人于2025年8月份生产了3000条型号为Ф3.2Ф7.5DTPE机动车(液压)制动软管总成,该批次机动车(液压)制动软管总成经检测机构检测,其“爆裂强度”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结论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检测依据:GB16897-2022;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销售2966条型号为Ф3.2Ф7.5DTPE机动车(液压)制动软管总成,无偿提供抽样17条(已在检测过程中损耗),另备样的17条自行已销毁,出厂价2.3元/条,上述货值金额共计6900元,违法所得148.3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型号为Ф3.2Ф7.5DTPE机动车(液压)制动软管总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48.3元,并处以罚款13800元,上缴财政;二、没收不合格的型号为Ф3.2Ф7.5DTPE机动车(液压)制动软管总成17条。
138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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