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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鑫鑫森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立刚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2MA1775HU09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于家镇泉草村科铁公路北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4﹞514号
2024年5月8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按照专项工作计划对榆树市鑫鑫森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单位经营场所共有6台加油机,共计8把加油枪,加油机品牌均为: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的税控燃油加油机,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加油站四号加油机的5号加油枪对应的1块计控主板(加注0号车用柴油),五号加油机7号加油枪对应的1块计控主板(加注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抽样,对剩余4台加油机的4块计控主板进行先行登记保存。2024年5月20日,省厅执法人员给榆树市鑫鑫森加油站送达鉴定报告(鉴定结果:该2块计控主板所使用的监控微处理器非北京拓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与北京拓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不一致);2024年5月20日省厅执法人员对上述2块计控主板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6月28日,省厅执法人员对剩余的一号、二号、三号、六号加油机对应的4块计控主板进行抽样,2024年7月18日省厅执法人员给榆树市鑫鑫森加油站送达鉴定报告(鉴定结果:该4块主板所使用的监控微处理器是北京拓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2024年10月25日,公主岭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指定管辖对榆树市鑫鑫森加油站进行立案调查,调查中认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销售油量✖销售价-销售油量✖购进价)1、该单位所经营使用的四号加油机的5号加油枪对应的1块计控主板,五号加油机7号加油枪对应的1块计控主板加注0号车用柴油;2、该单位所经营使用的四号加油机的5号加油枪对应的1块计控主板,五号加油机7号加油枪对应的1块计控主板所使用的监控微处理器非原厂生产自锁功能不正常,涉嫌破坏计量器具;3、该单位所使用的加油机最后检定日期为2024年4月17日;4、该单位无法提供准确证据证明该单位所使用的加油机采购和使用证明;5、该加油站自2024年4月17日至2024年5月8日所经营使用的四号加油机的5号加油枪,五号加油机7号加油枪共计获利20071.85元人民币;综上所述,当事人使用的四号加油机的5号加油枪对应的1块计控主板,五号加油机7号加油枪对应的1块计控主板的监控微处理器非原厂生产,破坏其自锁功能,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何时更换的监控微处理器。当事人在用的上述加油机最后检定日期为“检定日期:2024年4月17日;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6日”。当事人在上述时间(2024年4月17日至2024年5月8日)期间,通过使用被破坏的计量器具弄虚作假获取经营利润违法所得(不含税)金额:20071.8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油站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已经张贴退赔公告,至2025年3月5日,没有人前来退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处罚如下:1、没收加油机2台(含芯片主板);2.没收违法所得20071.85元;3.罚款2000。
22071.85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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