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郑州市金水区品轩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发展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0105MA9LNRFU2H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任寨北街6号院1号楼1、2号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市监处罚〔2026〕138号
郑州市金水区品轩百货店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上述涉案卷烟一部分是该店在原地址取得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从烟草局订购未销售完的;另一部分是在2025年的5月由个人客户拿来卖给该店的,当时该店付款给对方七八千元,截止郑州市烟草专卖局北城区直属分局检查时除抽检以外没有销售,均为密封的整条卷烟。该公司无法提供购进清单、转账记录等票据,无销售记录。上述涉案卷烟经郑州市烟草专卖局北城区直属分局核价违法经营总额为4058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目录10.18《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0.18.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实施的处罚,处罚依据:“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60日以内;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29%以下的罚款。结合本案你店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为初次违法,符合《通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十一条第一款“对于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当事人,应当根据本通则规定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综合考量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市场主体的类型、规模,以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主观、客观因素,选择作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本省有关企业信用、行政执法等信息系统,未发现当事人在五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被有权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指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条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的规定,以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四张清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规定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责令你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得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给予你店以下行政处罚:罚款8500元。
8500.00元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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