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市如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子顺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5341032262X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280号一层-六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一稽罚〔2025〕101号
经查,你单位取得天津津江恒业商贸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8份,发票代码1200164350,发票号码01610380-01610416、01610418,发票金额3,773,310.67元,税额113,199.33元,价税合计3,886,510元,上述发票你单位于2018年转入管理费用2,113,569.4元,于2019年转入管理费用1,545,810.82元,均于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你单位无法提供非现金付款证明或现金付款证据,无法提供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你单位利用他人虚开的发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少缴应纳税款,属于偷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倍罚款,共计338,597.39元
338597.39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09-09
2
津水不罚字【2023】0639号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
-元
天津市水务局
2023-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