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扶绥桂能气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志宏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1421MA5L45XQ31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扶绥县山圩镇山圩农场岜美分场88号(山圩镇工业园区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30
(2023)桂1421民初795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广西扶绥桂能气体有限公司
扶绥县人民法院
2
2023-03-29
(2023)桂1421民初795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广西扶绥桂能气体有限公司
李**
扶绥县人民法院
3
2022-03-08
(2022)桂14民终155号
劳动争议
广西扶绥桂能气体有限公司
黄**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10-11
(2021)桂1421民初2179号
劳动争议
广西扶绥桂能气体有限公司
黄**
扶绥县人民法院
5
2021-10-08
(2021)桂1421民初2178号
劳动争议
广西扶绥桂能气体有限公司
张**
扶绥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17
2021-12-17
(2021)桂1421民初2178号
劳动争议
广西扶绥桂能气体有限公司、张**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2767.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扶市监处罚〔2023〕213号
广西扶绥桂能气体有限公司充装20只无溯源码标识、未建立充装电子档案、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同时未将充装前(后)检查情况、相关充装情况等信息上传到广西气瓶信息追溯管理平台构成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第三款:“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的规定,构成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行为。
处以罚款人民币12万元
120000.00元
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