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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新北水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6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贾华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14316744719Q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高新北区新北街道新北污水处理厂办公楼3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8
(2025)吉02民终1589号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沈阳中科博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市新北水务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7-08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沈阳中科博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市新北水务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5-09
(2025)吉0291民初667号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吉林市新北水务有限公司
沈阳中科博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4
2021-11-04
(2021)吉0291民初181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吉林市玮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新北水务有限公司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27
2022-06-22
(2022)吉0291执5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吉林市玮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新北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2-28
2022-01-05
(2022)吉0291执保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吉林市玮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新北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700000.00元
执行案件
3
2021-11-15
2021-11-10
(2021)吉0291执4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吉林市新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11-15
2021-10-29
(2021)吉0291执2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松花湖管业有限公司、吉林市新北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05-26
2021-04-14
(2021)吉0291民初2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松花湖管业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新北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225813.61元
民事案件
6
2021-03-23
2021-03-09
(2021)吉0291执保9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吉林省松花湖管业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新北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2407182.4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高处罚﹝2025﹞06016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1月至2024年12月,未执行《吉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居民自来水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价发〔2015〕66号)、《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22〕36号)文件中:“居民生活用自来水阶梯水价以年度作为计量缴费(结算)周期,阶梯水量按年度周期计算水量分档基数,按月缴费,年度清算”,没有以年度为周期清算水费,共向375户居民用水户多收取水费7913.53元,于2025年4月22日以居民水费余额的方式全部退还。当事人自2022年11月至2023年12月,未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中“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之规定,向9户居民用水户收取水表及维修配件费用720元(80元/户),已于2025年4月25日全部退还。当事人自2021年1月至2025年5月,执行《吉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居民自来水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价发〔2015〕66号)及《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22〕36号)文件中:“特困户、低保户居民家庭实行优惠水价。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户、低保户居民家庭不实行阶梯水价,其生活用自来水按实际水量统一执行每立方米1.80元,上调部分(0.30元)市财政给予补贴。”政策不到位。当事人供水范围内共有11户特困户、低保户,其中1户已享受优惠水价,剩余10户未享受优惠水价,按照取得特困户、低保户资格时间,多收取水费2447.15元,已于2025年6月12日全部退还。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1、对当事人没有以年度为周期清算水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4748.11元;2、对当事人向用户收取自来水计量装置费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60元;3、对当事人执行“特困户、低保户居民家庭实行优惠水价”政策不到位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108.11元。
5108.11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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