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壹跃木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其祥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504MADCLQD342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福城街道中以则社区清水塘1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弥处罚〔2026〕52号
经查实,当事人生产的板面印有“阻燃胶合板”等字样的3种规格21件涉案胶合板为普通胶合板,该产品未经过阻燃处理,也未送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检测中心检验,只是当事人按照客户需求,在普通胶合板板面印上“阻燃胶合板”等字样,属于以普通胶合板冒充阻燃胶合板。上述胶合板尚未售出,货值金额为8565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于2025年4月至2026年1月23日期间,使用的两台叉车(产品编号:020309M7921、G8A114869)未经检验。
当事人生产以普通胶合板冒充阻燃胶合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以假充真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在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积极汲取教训,改正态度端正、决心坚定,书面提交了《从轻处罚申请书》,案件调查中也未发现较大安全事故和和社会危害。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建议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生产以普通胶合板冒充阻燃胶合板的违法行为处罚款42825.00元,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0.00元。两项违法行为共处罚款人民币72825.00元。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行政处罚:生产以普通胶合板冒充阻燃胶合板的违法行为处罚款42825.00元
42825.00元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