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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兴(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斌注册资本:31633.8381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1000010260928X4所属地区:北京市
企业地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21
(2023)京0116民初1217号
劳动争议
李**
太平洋制罐(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2
2020-11-20
(2020)京0116民初4845号
劳动争议
刘**
太平洋制罐(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3
2020-05-14
(2020)京03民特58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太平洋制罐(北京)有限公司
孙**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4
2020-05-12
(2020)京03民特58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太平洋制罐(北京)有限公司
孙**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23
2023-03-23
(2023)京0116民初1217号
劳动争议
李**与太平洋制罐(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5-23
2023-05-15
(2023)京03民终7574号
劳动争议
李**与太平洋制罐(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3-26
2020-12-16
(2020)京0116民初4845号
劳动争议
刘**与太平洋制罐(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9-09-20
2019-06-14
(2019)京0101行审150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太平洋制罐(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环境监察罚字﹝2025﹞63号
你单位主要生产铝易拉罐,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类管理单位,设有2条印刷-涂装-烘烤线,主要排放非甲烷总烃等大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30mg/m3,安装了一套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系统,2024年9月通过自主验收。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在进行废气自动监测设施日常运维中,存在未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每30天流速校准、每7天开展自动监测设备零点和量程校准、更换气相色谱仪备用机等核心部件重新调试、验收等问题。根据2025年9月1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废气在线对比,编号:BS2508431)显示:非甲烷总烃参比方法检测浓度平均值4.27 mg/m3,NMHC-CEMS浓度平均值16.36 mg/m3,两种方法的绝对误差12.1 mg/m3,超出了《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2023)规定的“绝对误差平均值应在±10 mg/m3以内”要求。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监测〔2023〕5号)规定的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2025年7月11日至8月25日,你单位车间正常生产、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期间,自动监测设备中非甲烷总烃存在多次小时浓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情况,尤其有14次出现在夜间和凌晨,你单位均将相关超标数据原因标记为“日常维护”。但经核实上述超标时段你单位未进行日常维护操作,实际维护时段是白天上午或下午,因此属于未如实标记,不能视为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了报告。你单位于2025年8月26日对废气排放自动监测系统运行情况进行了排查,发现自动监测设备中气相色谱仪内部管路存在异物堵塞、污染的故障,导致7月11日至8月25日期间废气自动监控不能正常监测,在线监测数据超标。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发生后12小时内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且5个工作日内未恢复正常运行,违反了《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处三万元罚款。
30000.00元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6-01-07
2
顺关缉违字(2020)0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顺义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顺关缉违字[2020]002号当事人:太平洋制罐(北京)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2017年1月24日至2018年1月23日期间,你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磨床控制器、联轴器等共计12票,经稽查发现,共计漏报运费约合人民币2.141834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了漏缴税款约人民币5777.84元的违法后果。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0.57万元
57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顺义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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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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