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博康药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玉莲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3MA2J98EH7Y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柳南路104号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4﹞120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2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柳南路***号一层龙港市博康药店有限公司查获了超过有效期的处方药“桑莲牌”赛胃安胶囊药品1盒。<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spanclass="cbz">《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span>第一百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对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法行为处以警告;二、没收劣药处方药“桑莲牌”赛胃安胶囊药品1盒;三、对销售劣药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spanclass="cbz">《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span>第一百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对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法行为处以警告;二、没收劣药处方药“桑莲牌”赛胃安胶囊药品1盒;三、对销售劣药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财政。
20000.00元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