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吴起县小闫小吃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闫占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626MAB3CHWL7H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开发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吴起市监处罚〔2026〕30号
当事人为小餐饮经营者,上了两家外卖平台,分别是美团和淘宝闪购。因当事人是从代建东手里转过来的店,所以票据显示收货人为代建东,收货人签字为当事人闫占花。当事人经营的吴起小闫小吃店经营的食品是从郑州胡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购进的,由胡夫炸串配送中心统一配送,当事人提供的锅包肉汁进货票据上厂家没有标注生产日期,是当事人货回来后自己对照货物自己标注的,现场检查时票据标注日期、规格、型号与涉案食品一致,故对当事人提供的票据予以认可。当事人所售卖的锅包肉汁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10日,于2025年9月8日在郑州胡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购的;根据票据显示以及当事人供述,锅包肉汁购进了一箱16袋,进价一箱195元。使用了9袋,剩余7袋。涉案食品7袋,案值金额195元/16袋*7袋=85.31元。据当事人供述:锅包肉汁为店内制作食品的原材料,不对外销售。因当事人门店无销售记录,截至立案前我局未收到关于吴起县小闫小吃店的投诉举报,因锅包肉汁过期后当事人是否使用,使用了多少都无法计算,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法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2.《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延长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相应《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过期食品的事实; 3.《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过期食品照片、进货票据复印件、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食品的购进来源、购销数量、价格的事实、供货商的资质;
1.没收锅包肉汁7袋。 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吴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