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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区荷花食用植物油加工作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覃海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221MA5QGPQ27R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柳州市柳江区成团镇成团社区大石屯15号旁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江市监处罚〔2023〕83号
经查实,2023年4月25日,当事人曾因生产的花生油外包装标签上标注的食品小作坊登记号、生产者名称、经营场所等信息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上登记的内容不一致,被执法人员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2023年5月4日,执法人员到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未改正违法行为,其2023年5月3日生产的花生油外包装标签上标注的食品小作坊登记号、生产者名称、经营场所等信息和其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上登记的内容仍不一致。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
当事人生产加工外包装标明内容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花生油)的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在简易包装食品包装上或者散装食品容器、外包装标明有关信息的,或者标明的内容不实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贰佰元整(¥200.00)。 当事人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的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的,不如实记录采购原辅材料、销售食品相关信息或者进货、销售台账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00.00元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4
2
柳江市监当罚〔2023〕162号
2023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柳州市柳江区成团镇成团社区大石屯15号旁的柳州市柳江区荷花食用植物油加工作坊检查,在其成品区域发现已灌装的瓶装花生油上的标签标注的小作坊登记名称为柳州市柳江区荷花食用植物油加工坊,证号为GXF0206000255,经营场所为柳州市柳江区成团镇成团社区大石屯15号,其小作坊登记登记证上登记的小作坊名称为柳州市柳江区荷花食用植物油加工作坊,证号为GXZF0206000255,经营场所为柳州市柳江区成团镇成团社区大石头屯15号旁,标签上的小作坊名称、登记证号、经营场所和其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上登记的信息不一致。
警告。
-元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