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新余市荣叶鞋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方志勇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503MA39ATXF7M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万商红商贸物流中心L7栋02号房屋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30
(2025)赣0502知民初57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
2022-09-21
(2022)赣0502民初66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叶**,仙女湖区唯美鞋材店,李*
叶**,新余市荣叶鞋业有限公司,张**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稽商处罚〔2024〕10号
2024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核查发现,存放有鞋面图案标识与范斯公司(VANS,INC)第8606383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成品运动休闲女鞋1300双,鞋盒外标注“货号MM-4、颜色米紫、材质:真皮、产地:温州”,该1300双运动女鞋为当事人生产,未取得第8606383号注册商标申请人范斯公司(VANS,INC)的授权许可。执法人员现场强制扣押了该1300双运动女鞋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仓库,带回其中20双至仙女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取了2双作为样品送至范斯公司(VANS,INC)做鉴定。2024年6月7日范斯公司(VANS,INC)出具了鉴定证明,经鉴定当事人生产的1300双MM-4(米紫)运动休闲女鞋为假冒范斯公司(VANS,INC)商标权、侵犯范斯公司(VANS,INC)商标权的产品。 经查明,当事人2024年5月28日开始陆续生产MM-4(米紫)运动休闲女鞋至30日共生产1300双,挂开山网及生产场所批发销售,销售单价为26元/双,接了一个三双鞋的散单货未发出,未查到当事人的其他销售记录,合计违法经营额为33800元人民币。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MM-4(米紫)运动休闲女鞋未经授权许可鞋面使用的logo和范斯公司(VANS,INC)第8606383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MM-4(米紫)运动休闲女鞋未经授权许可鞋面使用的logo和范斯公司(VANS,INC)第8606383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进行处罚。
67600.00元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