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金亿多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建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424MA28BBUJ4F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西塘桥街道港湾花苑48-615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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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盐烟处[2024]第3号
2024年01月04日,海盐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港湾花苑48-615,向当事人张建忠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依法对该店实施检查,当场在该经营场所货架上的纸箱内查获待售的条包装完整的卷烟共计个5品种11条,其中:中华(硬)4条、利群(阳光)3条、中华(软)2条、黄鹤楼(硬1916)1条、利群(休闲)1条。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张建忠在场并全程陪同执法检查。因无法提供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购货证明,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上述卷烟我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张建忠无异议。对现场采取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为不陈述和不申辩,不申请回避。并于同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张建忠在明知不得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以外进货的情况下,于2023年12月30日傍晚,从一个上门推销卷烟的陌生男子手里购进了上述11条卷烟,用于海盐县金亿多超市销售,至案发时,上述卷烟均未销售。上述卷烟进价是:中华(硬)385.00元/条、利群(阳光)425.00元/条、中华(软)590.00元/条、黄鹤楼(硬1916)845.00元/条、利群(休闲)725.00元/条,进货总额共计5565.00元。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卷烟鉴别检验报告:上述卷烟均系真品卷烟。卷烟鉴别检验损耗:中华(硬)0.1条、利群(阳光)0.1条、中华(软)0.1条、黄鹤楼(硬1916)0.1条、利群(休闲)0.1条。鉴别检验结论已于2024年1月11日告知当事人张建忠,其对鉴别检验结论无异议。
另经查明,两年内当事人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被海盐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过一次,处罚时间为2022年1月10日,处罚决定书号为:盐烟处[2022]第1号。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月11日,我局向被处罚人张建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烟处告 [2024]第3号),被处罚人当场签收表示不陈述、不申辩,并要求立即处理。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张建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被处罚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总价值为5565.00元,属违法情节一般。且被处罚人在2022年1月10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被海盐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过,属两年内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符合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被处罚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进货总额5565.00元的8%的罚款,计人民币445.20元,上缴国库,真品卷烟10.5条予以发还(鉴别检验损耗卷烟除外),鉴别检验损耗卷烟以现金形式发还被处罚人。
445.20元
海盐县烟草专卖局
2024-01-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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