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西平县家香食品加工厂(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俊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1721MADG3B0CX7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人和乡人和街西段路北侧15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市监处罚〔2025〕186号
当事人共生产“藤椒猪皮”(净含量:500克)400袋、以4元/袋单价共销售100袋;当事人共生产“泡椒猪皮”(净含量:500克)460袋、以3.5元/袋单价共销售460袋;当事人共生产“香辣猪皮”(净含量:500克)400袋、以3.5元/袋单价共销售370袋;当事人共生产“五香猪皮”(净含量:500克)180袋、以3.5元/袋单价共销售174袋;当事人共生产“香辣红豆腐”(净含量:500克)140袋、以3.5元/袋单价共销售130袋。总计货值金额为5730元,违法所得4369元。 当事人生产的“香辣猪皮”和“五香猪皮”标注的营养成分表无来源,其计算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附录A中A.3关于营养素参考值计算要求。货值2030元,违法所得1904元。 当事人生产上述食品添加的食品添加剂为“复配防腐剂”,添加的“泡椒”为“小米辣”,因其添加量小于总量的25%,且有国家标准,可以不展开标注。当事人标注的生产日期形式为“年月号”、标注的登记证号((西)登字(20)[2024]第[0001]号)与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登记证号不一致(不全),“香辣红豆腐”配料表未标注“猪血”,标注的配料表未按各种配料添加量递减的顺序一一排列(除“香辣红豆腐”外)。当事人生产的上述食品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3.1.2的规定标注配料表,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3.1.3的规定标注复合配料,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附录C中C.3的规定标注生产日期,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的规定标注复配食品添加剂,属于标签瑕疵。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检测合格,发现问题后,及时对生产中的标签进行了改正。 2025年6月19日,当事人曾因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被本局当场行政处罚。
罚款1200元,上缴国库。
1200.00元
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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