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华(天津)服饰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钢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3MA06U9UT9P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惠众家园11号楼190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河西市监处罚〔2026〕124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我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彩华(天津)服饰销售有限公司因连续2年(2024年、2025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同时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无纳税情况。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所指的违法行为,2026年1月4日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因连续2年(2024年、2025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同时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无纳税情况。具有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打印企业户卡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提供当事人无纳税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自2023年1月1日起无纳税情况。
3. 执法人员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年报截图1份和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截图1份,证明该企业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
4. 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
5. 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
6、执法人员拨打当事人电话的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通过登记的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
吊销营业执照。
-元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2-07-0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1-07-1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0-07-0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