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镶黄旗东升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斯琴高娃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2528MA0N7EXM4Y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镶黄旗新宝拉格镇宝格都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镶市监处罚〔2025〕31号
镶黄旗东升超市在询问调查阶段主动提供了上述进货票据,显示于从都乐玛大客户事业部批发购进辣鱼干一件(共20斤),进价为410元/件,将辣鱼干自行分装为每盒0.8斤的规格进行售卖,每盒进价核算为17元/盒;售价20元/盒;从小青水产批发部购进猪肘子一件(制熟后共10斤),所售猪肘子为生肉加工煮熟后进行售卖,进价为280元/件,核算成本为30元/斤,加工后售价为35元/斤。截止检查当日,已售出猪肘子4.8斤;辣鱼干已售出4盒。经计算,辣鱼干的货值金额500元,利润12元:猪肘子的货值金额350元,利润24元。总计货值金额850元,利润36元。
镶黄旗东升超市涉嫌超出许可范围销售散装熟食类食品一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00.00元
镶黄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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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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