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云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甘如雪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MACAE2720P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22号中国光谷云计算海外高新企业孵化中心1、2号研发办公楼1号楼9层06号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3
(2025)鄂0192民初8099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李*
武汉云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5-06-30
(2025)鄂0192民诉前调1190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徐*
熊*,刘*,武汉云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5-06-30
(2025)鄂0192民初7204号
服务合同纠纷
赵**
武汉云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4
2025-06-23
(2025)鄂0192民诉前调858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李*
武汉云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5
2025-06-23
(2025)鄂0192民初7103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李*
武汉云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6
2025-05-20
(2024)鄂0192民诉前调22396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李**
武汉云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7
2025-05-20
(2024)鄂0192民诉前调22491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倪*
武汉云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8
2025-05-20
(2025)鄂0192民初5264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陈**
武汉云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9
2025-05-20
(2025)鄂0192民初4770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李**
武汉云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10
2025-05-20
(2025)鄂0192民初4710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倪*
武汉云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4﹞839号
经查明,当事人《营业执照》上标明,当事人可以开展“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等业务,但当事人从2023年3月1日注册成立至今一直在开展研究生统考和申硕等学历提升业务,其提供的学员名单上显示从2023年3月7日至2024年8月2日,共计招录了学员有88人。当事人实际上没有独立办学资格,是通过与上述第三方公司合作来进行招生,当事人也没有自己的教师团队也不具有教育培训资格,用户与当事人签约成功后就被当事人推送给武汉乐学云科技有限公司,由其为当事人提供数字化教育技术平台、网校课程、直播等产品及服务事宜。经本局对上述宣传用语调查核实,认定当事人在咨询服务中向用户宣传的:①宣称的“免试申请硕士学位,保录取”实际上是在用户在申请硕士学位的时候可以免考试,但毕业的时候需要最少考一门且及格后才能毕业,保录取是一种噱头,实际学生自己也可以申请成功。该宣传用语是对服务的承诺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具有明显的误导性。②宣称的“西北师范大学是我们机构的合作院校”实际上当事人并非院校合作机构,也没有与学校签订任何招生合同,只是与第三方公司(湖北产教融合研究院、深圳市国研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屋大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作进行招生。该宣传用语是对服务的信息作虚假的商业宣传,具有明显的欺骗性和误导性。③宣称的“老师都是985、211硕士毕业的硕导博导”、“每3位云鹄名师就有1位来自985院校,每8位就有1名博士毕业,80%以上的讲师授课经验5年+”,实际上当事人并没有教师团队。该宣传用语是对商品的信息作虚假的商业宣传,具有明显的欺骗性和误导性。④宣称的“合作机构上百家”实际上当事人合作的机构只有3家。该宣传用语是对商品的信息作虚假的商业宣传,具有明显的欺骗性和误导性。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其详细的财务账目,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经本局研究决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2000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11-19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