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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普丰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红艳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2403MA17GJAR9R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延边州敦化市胜利街民和社区康乔伊居4号楼00单元0001006号门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21
(2024)吉2404诉前调书548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韩*
吉林省普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珲春市人民法院
2
2024-03-26
(2024)吉0193民初176号
肖像权纠纷
吕**
吉林省普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敦市监行处字﹝2025﹞76号
经查,当事人吉林省普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在敦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获得公司《营业执照》,随后又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公司主要从事药品、保健食品零售及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并于2022年03月21日在拼多多第三方平台开设了自己的网店,店名为宝尔优大药房官方旗舰店,网店上主要销售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和预包装食品。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该品宣传:“血管清道夫、血液粘稠、心脑血管、血粘结块、头晕无力、血管垃圾、动脉硬化、肢体麻木、血管硬化、头晕胸闷、拴块堆积、血管堵塞、血管老化、静脉曲张、脑梗中凤”,当事人提供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广告批准文号:鲁食健广审(文)第250813-12240号),金奥力牌纳豆红曲胶囊审查的保健功能为辅助降血脂,已超出了广告审查内容核准的范围。未按审查内容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案。现场检查时要求当事人登录该产品页面并截图由当事人现场签字确认。当事人提供与吉林省众智同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制作合同》,证明发布的该条广告费用1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罚:”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因当事人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故拟对当事人做以下行政处罚:罚款4000元。
4000.00元
敦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3
2
敦市监行处字﹝2025﹞64号
经查,当事人吉林省普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在敦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获得公司《营业执照》,随后又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公司主要从事药品、保健食品零售及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并于2023年12月18日在拼多多第三方平台开设了自己的网店,店名为振名达大药房官方旗舰店,网店上主要销售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和预包装食品。2025年1月23日,我局接到全国网络交易监测监管平台案件线索反映敦化市普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第三方拼多多平台开办的店铺里销售的普通商品“姜黄丹参红花三七贴”有虚假宣传行为,吉林省普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振名达大药房官方旗舰店)销售的姜黄丹参红花三七贴广告详情页面内容为:积液消除,普通产品宣称治疗功效。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要求当事人登录该产品页面并截图由当事人现场签字确认。当事人提供与吉林省众智同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制作合同》,证明发布的该条广告费用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因当事人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故拟对当事人做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敦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2
3
敦市监行处字(2024)27号
经查,吉林省普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橡茸居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菊花决明子枸杞茶广告内容为:“养肝护肝、清肝明目功效,对口臭、转氨酶高等症状都有改善的效果,还能加速体内代谢循环、修复肝脏损伤细胞,帮助肝脏排毒”,食品宣称治疗功效,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一百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且广告发布时间短,检查后及下架了存在违法广告信息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1倍罚款,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1000.00元
敦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