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荣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昌云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09MA1G5UJU9D | 所属地区:上海市 |
| 企业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平路133弄14号地下一层37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2
(2025)沪02民终72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彭*
上海莱荣超市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4-22
(2025)沪0109民初33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彭*
上海莱荣超市有限公司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虹处﹝2024﹞092024001637号
详见终结报告
没收违法所得0.009900万元,罚款0.066900万元
669.00元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6
2
虹烟处[2024]第37号
2024年07月18日20时39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上海市虹口区临平路133弄14号地下一层37室的上海莱荣超市有限公司(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310109203793)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卷烟产品七星(1mg)0.9条、七星(晶选)0.7条、七星(天蓝)1条、百乐门(水蓝)0.9条、555(双冰)0.8条、555(冰炫)1条、万宝路(硬冰爵2.0)0.4条、万宝路(硬红2.0)0.9条,合计8个品种6.6条卷烟,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均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经现场询问负责人,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且对外销售。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据此,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现场负责人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处以进货总额8%的罚款人民币壹佰壹拾捌元捌角捌分。
118.88元
上海市虹口区烟草专卖局
2024-10-09
3
沪市监虹处﹝2024﹞092024000708号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0.021300万元,罚款0.030000万元
300.00元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6
4
虹烟处[2023]第65号
2023年09月14日20时06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上海市虹口区临平路133弄14号地下一层37室的上海莱荣超市有限公司(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310109203793)进行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卷烟产品南京(十二钗薄荷)1条、熊猫(硬经典)0.6条,合计2个品种1.6条,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喷码与该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符,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当事人不在现场,现场仅一名营业员,经现场询问营业员,该卷烟用于对外销售。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据此,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营业员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u200b罚款:人民币壹佰零叁元陆角。
103.60元
上海市虹口区烟草专卖局
2023-1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