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幸口腔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宇佳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1MA074RRK4W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道南京路与贵阳路交口东南侧环贸商务中心一、二、三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15
(2025)沪0113民初410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中幸口腔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销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
2025-10-2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3
2025-09-2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4
2025-08-13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5
2025-07-25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6
2025-07-17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7
2025-06-05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8
2025-04-25
(2024)粤0305民诉前调48668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沈阳领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天津市中幸口腔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9
2023-05-10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10
2023-05-05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11
2021-11-03
(2021)津01民辖终4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市立口腔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廊坊徽徨木制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和平市监处罚〔2026〕43号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通过大众点评平台销售“【限时底价】单颗牙周炎龈下刮治”项目时,未说明限时起止时间等信息。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无任何异议。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500元,上缴财政。
15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3
2
津和平市监处罚〔2025〕460
当事人在其大众点评平台“中幸口腔 疑难种植 矫正美学修复”的账号中发布名称为“【妈妈首选】儿童拔牙|微创乳牙拔出(首颗含麻药)”的相关项目,当事人无法提供“妈妈首选”的相关证明材料。且当事人发布该广告也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因当事人在大众点评仅支付28800元的年费,故无相关广告费用。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0
3
津和平市监处罚〔2025〕283
当事人在其自身经营的天津中幸口腔医院微信公众号上于2024年1月11日发布的一篇名为《专访种植院长胡克林|精益求精潜研口中方寸近20载》的文章中使用患者种植牙前后的图片对比以及患者种植后当天的效果,该公众号为该医院自行发布,故无相关广告费用。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9
4
津市监和处罚号﹝2025﹞127号
举报人在当事人举办的“中幸口腔4周年院庆直播狂欢夜”的核销记录,消费项目为:“韩国CN种植体+基台+牙冠单颗”、《初诊种植计划单》、《人工种植牙知情同意书》以及《天津和平中幸口腔医院门诊收费明细》,上述材料上均写有“CN”字样,执法人员调查了举报人使用的值体外包装,该值体外包装显示品牌为“仕诺康”,代理人为北京仕诺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显示有“CN”的相关信息。经询问调查,该“CN”字样为当事人自行编纂,该产品只在“中幸口腔4周年院庆直播狂欢夜”销售过,共销售3单,经营收入4368元。
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没收4368元,罚款6000元,共计10368元,上缴财政。
60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3
5
津市监和处罚﹝2025﹞12号
当事人与烟台颐星巢文化艺术交流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祝福视频合同书》,合同费用14000元,在合同中双方约定:该祝福视频原则上仅限用于企业品牌祝福之用途,宣传用途中不得以代言名义宣传。烟台颐星巢文化艺术交流咨询有限公司发送视频给当事人后,当事人员工在其视频上添加了字幕以及文字。因烟台颐星巢文化艺术交流咨询有限公司发给当事人的视频并无文字,文字是当事人自行添加的,且双方签署的合同为《祝福视频合同书》,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视频的审查材料。
罚款4000元,上缴财政
40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6
6
津市监和处罚﹝2025﹞13
当事人与赵津生签订《演出协议书》,双方约定进行“来中幸种好牙 享津生口福 中幸口腔医院5。12明星访谈”演出,合同费用10000元,随后将相关视频发布在微信公众号上。因双方签订的为《演出协议书》,约定进行的是“来中幸种好牙 享津生口福 中幸口腔医院5。12明星访谈”演出,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鉴于当事人主动删除上述视频,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改正了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
50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