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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三隆镇新顺兴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施扬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721MAA7F5E577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灵山县三隆镇江北中路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灵市监处罚〔2024〕75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7日至2024年10月10日期间,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非正规渠道购进真龙(起源)、真龙(轩云)等品种卷烟,在灵山县三隆镇江北中路1号的经营场所对外零售。至案发时,尚有真龙(起源)0.9条、真龙(轩云)0.6条等26个品种的烟草制品共7.8条未零售,经灵山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灵山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1份共3页,核定未售烟草制品货值总金额分别为真龙(起源)225元、真龙(轩云)96元、真龙(海韵中支)120元、真龙(美人香草)80元、真龙(致青春)28元、好猫(招财猫1600)60元、黄金叶(乐途硬)20元、玉溪(软)69元、芙蓉王(硬)25元、真龙(鸿韵)60元、金圣(青瓷)40元、真龙(海韵)100元、真龙(凌云)45元、真龙(佳韵)100元、红塔山(硬传奇)30元、双喜(硬晶彩好日子)80元、芙蓉王(硬蓝新版)70元、玉溪(高配版)75元、利群(楼外楼)44元、中华(硬)90元、黄鹤楼(软蓝)80元、双喜(硬世纪经典)92元、云烟(紫)28元、云烟(硬云龙)45元、利群(软蓝)18元、黄鹤楼(天下名楼)48元,共1768元。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经营卷烟的购销货单据、支付款凭证和账册等相关材料,无法核实当事人的相应销售收入。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处烟草制品违法经营总额1768元28%的罚款人民币495.04元,上缴国库。
495.04元
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1
2
灵市监处罚〔2023〕14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7日至2023年4月3日期间,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散装食品经营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采购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于2022年1月7日至2023年4月3日期间在位于灵山县三隆镇江北中路1号的经营场所内对外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竹香腐竹”(生产日期:2023-02-14,保质期:1个月(密封),已超过保质期21天)。由于当事人没有涉案食品的销售记录,我局无法查证其销售散装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具体数量、金额、时间,故以涉案食品的货值作为本案货值,经核算,认定涉案食品货值金额94.5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1.对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采购食品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予以警告; 2.没收涉案食品“竹香腐竹”(详见《财物清单》灵市监强制[2023]144号); 3.对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4.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合并执行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上缴国库。
9000.00元
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7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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