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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新千再生资源回收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百伟注册资本:3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3MA7G70P79X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洪湖市汊河镇龙甲村4-17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6〕173号
经查,2022年1月24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3MA7G70P79X),类型: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地址:洪湖市汊河镇龙甲村4-17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在经营期间,当事人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洪湖市黄家口镇天坛村七组建设一个仓库,用于收集、贮存废机油,从事废机油经营活动。2025年10月29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回收站下达《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荆环(洪)罚(2025)19号】,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柒仟元整(¥217000)的行政处罚;2.没收非法所得壹拾万叁仟玖佰叁拾元整(¥103930.00)。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无法经营,关门停业。2026年4月23日,当事人到本局洪湖市汊河便民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以生病、关门停业为由,申请注销了市场主体登记。2026年6月4日,本局收到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撤销洪湖市新千再生资源回收站营业执照注销登记的函”和荆环(洪)罚【2025】19号《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截至目前,当事人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也未从事经营活动。...[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撤销当事人市场主体注销登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1000元行政处罚。
1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