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新平泽盛医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秀仙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427795179437L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办事处平山路9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新处罚﹝2026﹞80号
2026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新平泽盛医药有限公司中药品区的货柜内摆放销售的西洋参(切片)、西洋参(根)、三七(40头)、三七(30头)、天麻、重楼、党参七种中药无外包装,仅用云南省零售商品标价签标明品名、价格、计价单位,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提供供货商红塔区史记药材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七种中药依法扣押,并送达《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新市监强制〔2026〕042901号。同日,批准立案全面调查。 经查,新平泽盛医药有限公司2023年国庆期间从红塔区史记药材店购进销售下列中药材:一、西洋参(切片)购进:500G,购进价格:1.10元/G;二、西洋参(根)购进:1000G,购进价格:0.85元/G;三、三七(40头)购进:1000G,购进价格:0.30元/G;四、三七(30头)购进:1000G,购进价格:0.40元/G;五、天麻购进:1000G,购进价格:0.80元/G;六、重楼购进:1000G,购进价格:0.80元/G;七、党参购进:1000G,购进价格:0.20元/G。截止我局查获之时,西洋参(切片)销售了400G,销售价格:1.60元/G,剩余100G;西洋参(根)销售了210G,销售价格:0.90元/G,剩余790G;三七(40头)销售了480G,销售价格:0.40元/G,剩余520G;三七(30头)销售了180G,销售价格:0.50元/G,剩余820G;天麻销售了40G,销售价格:0.90元/G,剩余960G;重楼销售了560G,销售价格1.00元/G,剩余440G;党参销售了540G,销售价格0.35元/G,剩余460G。货值金额共计:4850.00元,违法所得1896.00元。 当事人在限期内未提供《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新平泽盛医药有限公司店长代宝凯受法人委托分别于2026年5月12日、5月21日到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股接受询问调查,承认从红塔区史记药材店购进上述七种中药为中药材,并摆放于中药品区的货柜内销售,供货商红塔区史记药材店无《药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丢失的事实,说明了七种中药材的来源、购进数量、购进价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相关情况。 查明,当事人购进西洋参(切片)、三七(40头)、天麻等七种中药材后进行验收,并录入计算机药易通系统进行销售管理,2025年11月更换计算机系统后,原系统数据丢失,无发获取入库验收记录、销售记录等数据。当事人销售西洋参(切片)、三七(40头)、天麻等七种中药材后部分使用医保基金结算,部分未使用医保基金结算。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2017〕47号第一点、第二点、第四点已明确“中药材有药用、食用、兽药用等多种用途,判断中药材是否属于药品管理,关键在于界定其用途”、“作为药品管理的中药材,生产经营渠道须严格管理,相对区分隔离。中药材作为中药生产的原料进入药用渠道,须纳入药品管理,依法加工炮制。”、“作为药品管理、使用的中药材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对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材药品的,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根据上述当事人购进西洋参(切片)、三七(40头)、天麻等七种中药材摆放于中药品区的货柜内销售、录入计算机药易通系统进行销售管理、使用医保基金结算等事实,当事人在购进西洋参(切片)、西洋参(根)、三七(40头)、三七(30头)、天麻、重楼、党参七种中药材后作为药品管理并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主体适格; 2.《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现场、实物照片》《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从未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西洋参(切片)、三七(40头)、天麻 等七种中药材的违法事实,以及来源、购进数量、购进价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 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2017〕47号、《现场照片》《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收费明细》证明销售的西洋参(切片)、三七(40头)、天麻等七种中药材作为药品管理并销售。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玉新罚告〔2026〕84号,于2026年6月1日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新平泽盛医药有限公司从未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西洋参、三七、天麻等七种中药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构成了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并销售的行为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至今无用药不良影响报告,未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以及遵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和《云南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 年版(试行)》规定,办案机构经综合考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西洋参(切片)、三七(40头)、天麻等7种中药材(详见财物清单); 二、没收违法所得壹仟捌佰玖拾陆元(¥1896.00); 三、罚款肆仟元整(¥4000.00); 罚没款合计:伍仟捌佰玖拾陆元(¥5896.00)上缴国库。
4000.00元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