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门市大光明眼镜新城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毛小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4DCW8E4N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天门市新城天都望景湾90、92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3〕19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在天门市中艺广告有限公司印制了4个广告宣传牌,该广告宣传牌上标注“大光明眼镜 宋虹 国家一级高级验光技师 光明眼镜 技术总监 健康好视力 镜在大光明 国家一级验光技师 近二十年从业经验 擅长各种屈光不正验配 中老年渐进的验配 斜弱视训练等 一店:天门大桥南30米(清华苑斜对面)二店:宝安商城对面(富豪宾馆西30米)三店:天门新城八期(国贸CBD公寓楼对面)爱眼热线:0728-5331508”等内容。上述广告内容是当事人虚构的,广告费用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给予9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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