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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姝合自选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艳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2201MA0NGBW5XJ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乌察路160号学府花园7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6
2025-05-09
(2025)内2201民初296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群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姝合自选超市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市监处罚〔2025〕157号
经烟草局已送相关材料和询问调查发现你店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王艳红未对购买者身份进行确认,也未询问其购买意图,就直接向购买者销售烟,你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于2024年8月20日吊销。由于监控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所销售卷烟具体品规,无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调查过程中经营者无销售记录,因此违法经营总额无法计算。
乌兰浩特市姝合自选超市(经营者:王艳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2000.00元
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乌兰浩特市知识产权局)
2025-10-21
2
乌市监罚字[2024]194号
乌兰浩特市姝合自选超市(经营者:王艳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
1.没收违法销售收入人民币叁元伍角(¥3.50);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罚没金额共计人民币贰仟零叁元伍角(¥2003.50)。
2000.00元
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0
3
乌市监处罚〔2024〕194号
经查,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王艳红未对购买者身份进行确认,也未询问其购买意图,就直接向购买者销售烟:南京(炫赫门),数量1盒,购进价是18.5元/盒,销售价是22元/盒,违法所得是3.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000.00元
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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