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繁华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树清 | 注册资本:1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10266639744203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泉水镇三星工业园兴科路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24
(2024)京73行初1677号
其他
汝城县繁华食品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
2024-04-24
(2024)京73行初1677号
其他一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11-08
2017-10-09
(2017)湘1026民初455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朱**与被告汝城县繁华食品有限公司、范**、范**、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
37896.6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汝)市监处罚〔2025〕143号
2025年8月30日,本局收到汝城县繁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蒜朝天椒(酱腌菜)”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22500466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9月3日,本局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了当事人如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涉案批次食品的成品,本局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汝市监责改〔2025〕大9-3号)。同日,本局对案件来源进行了登记。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工作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复检申请。2025年9月9日,该局出具了复检申请《受理通知书》(No.1509092225004660)。2025年10月28日,为调查了解涉案食品的复检结论情况,本局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了《协助调查函》(汝市监协查〔2025〕10-1号)。
2025年11月20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协助调查函》内容复函,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涉案食品经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No.S250901178),复检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1月20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案件调查以向当事人询问、提取书证等方式进行,于2025年12月3日调查终结。
经查,汝城县繁华食品有限公司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9月29日,许可证编号:SC11643102605475,生产项目:调味品、蔬菜制品。
2025年8月13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拱北海关技术中心对汝城县繁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香蒜朝天椒(酱腌菜)”(商标:湘汝和图形、规格型号:750克/罐,固形物含量≥80%、生产日期:2025-06-05)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值≤1,实测值1.167)。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了复检,经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复检,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复检结论为不合格(标准值≤1,实测值1.10)。
调查发现,涉案批次食品共生产336瓶,共销售336瓶,销售价格为8.75元/瓶。认定当事人生产涉案批次食品货值金额为2940元,经营涉案批次食品的违法所得为2940元。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向经销商发出了召回通告,于2025年9月6日召回涉案食品共156瓶并自行封存。
1、没收涉案食品“香蒜朝天椒(酱腌菜)”156瓶;
2、没收违法所得2940元;
3、罚款70000元。
70000.00元
汝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