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自治县周旺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423MAALR2YJ9N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扁担山镇星拱社区大抵拱组夜郎洞路口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市监处[2024]18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经营超过保质期的(1)康师傅麻辣牛肉面5袋(生产日期:20230526,保质期:六个月,保质期至20231125,净含量:面饼+配料106克,面饼85克);(2)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7袋(生产日期:20230515,保质期:六个月,保质期至20231114,净含量:面饼+配料117克,面饼85克);(3)炸鸡裹粉9袋(生产日期:20221210,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00克);(4)黄豆粉7袋(生产日期:20221016,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58克)。该店购进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具体情况如下:(1)康师傅麻辣牛肉面1件(24袋/件,共计24袋,售出19袋,进价是2.25元/袋,售价是2.5元/袋),(2)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1件(24袋/件,共计24袋,售出17袋,进价是2.25元/袋,售价是2.5元/袋),(3)炸鸡裹粉5包(10袋/包,共计50袋,售出41袋,进价是1.8元/袋,售价是2元/袋),(4)黄豆粉5包(10袋/包,共计50袋,售出43袋,进价是1.6元/袋,售价是2元/袋)。因该店未采用电子销售记账,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在超过保质期以后的销售情况当事人无法提供,故不清楚销售情况,所以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因上述康师傅麻辣牛肉面5袋、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7袋、炸鸡裹粉9袋、黄豆粉7袋超过保质日期且不易保存,所以对上述食品进行先行处置。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康师傅麻辣牛肉面、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炸鸡裹粉、黄豆粉的行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案※货值金额计算:24袋/件×1件×2.5元/袋+24袋/件×1件×2.5元/袋+10袋/包×5包×2元/袋+10袋/包×5包×2元/袋=320元。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司法机关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2024年2月2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康师傅麻辣牛肉面、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炸鸡裹粉、黄豆粉;
2.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 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履行进货查验、货值金额320元、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未能提供销售记录,无法所得无法计算;
3.《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镇市监强制〔2024〕4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镇市监强制〔2024〕4号,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康师傅麻辣牛肉面5袋、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7袋、炸鸡裹粉9袋、黄豆粉7袋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4.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资质、进货单(No:1119324,单据日期:2023年6月25日;No:0001121,单据日期:2023年8月25日)各2份,证明:该店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货时履行进货查验及采购情况;
5.该店开展食品安全自查照片5张,证明:执法人于2024年2月2日在该店检查发现过期食品后,该店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查看食品有效期、食品包装及食品安全性),积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
罚款0.5万元#
5000.00元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