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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顺建热力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殷同喜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05692627620Q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胜利委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9-18
(2019)黑0205民初504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齐齐哈尔顺建热力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10-12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齐齐哈尔顺建热力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2
2023-07-30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齐齐哈尔顺建热力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3
2022-11-11
(2022)黑0205民初443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齐齐哈尔顺建热力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4
2022-09-18
(2022)黑0205民初443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齐齐哈尔顺建热力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2-02
2022-10-20
(2022)黑0205民初698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齐齐哈尔顺建热力有限公司、李鹏勃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11-17
2022-10-19
(2022)黑0205民初697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齐齐哈尔顺建热力有限公司、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11-17
2022-10-20
(2022)黑0205民初699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齐齐哈尔顺建热力有限公司、何**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11-17
2022-10-18
(2022)黑0205民初688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齐齐哈尔顺建热力有限公司、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11-17
2022-10-18
(2022)黑0205民初686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齐齐哈尔顺建热力有限公司、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2-11-16
2022-10-19
(2022)黑0205民初705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齐齐哈尔顺建热力有限公司、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2-11-16
2022-10-19
(2022)黑0205民初704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齐齐哈尔顺建热力有限公司、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2-11-16
2022-10-19
(2022)黑0205民初707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齐齐哈尔顺建热力有限公司、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2-11-16
2022-10-19
(2022)黑0205民初706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齐齐哈尔顺建热力有限公司、范**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2-11-16
2022-10-19
(2022)黑0205民初703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齐齐哈尔顺建热力有限公司、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昂市监处罚〔2026〕8号
2026年3月20日,我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齐齐哈尔顺建热力有限公司在2020年至2024年每年度多收取热费的情况。2026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就相关线索进行核查。经查,举报人所属的宏顺家园小区二期3号楼10号门市面积为160.96平方米,齐齐哈尔顺建热力有限公司在电脑收费税控盘上根据实际面积×(基本价+超高价+二次供水价每平米1元)设定了固定的钱数,输入应缴的钱数面积变为170.856平方米,原因为该公司捆绑收取的二次供水费。该项二次供水服务由齐齐哈尔顺建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的齐齐哈尔宏顺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因两公司为同一人名下企业,所以应由齐齐哈尔宏顺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的二次供水服务费,由齐齐哈尔顺建热力有限公司捆绑收取。 检查人员调取查看了该小区其它居民的收费票据,该公司收取的热费和二次供水费均为捆绑收取,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捆绑收费规定文件。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如下:罚款5000.00元。
5000.00元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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